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重点任务,在巩固去年行动成果的基础上全力出击、“握指成拳”,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优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医美领域虚假宣传、电梯超期未检、非法销售三四轮车、违法违规开展校外培训等12类违法行为。截至4月底,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查办“铁拳”行动各类案件1401件,罚没款163.38万元。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北京广易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2022年2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北庙村村北3号院1号楼使用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有3台乘客电梯正在使用,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月,未能提供上述电梯定期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至2022年2月14日,在超出定期检验有效期后,仍然继续使用上述电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3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提示】电梯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对在用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2.北京丰科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1年8月11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丰科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在自建网站的首页有图片1:“线雕提升 你与青春就在‘一线’之间 全面部逆龄抗衰 提拉下垂肌 抚平法令纹 收紧松弛脸 眼周年轻态”字样的内容;图片2:“热拉提全面部抗衰 扭转肌龄1步到位 深层提拉 紧致V脸 除脂溶脂 轮廓塑形 非手术 微创伤 见效快”字样的内容,现场未出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涉嫌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2021年8月16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在2019年6月25日至2021年8月11日期间,在其自建网站首页发布医疗广告,与其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的内容不一致,属于未经审查擅自发布。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在自建网站中,广告费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02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立即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提示】医疗美容行业直接关系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违法广告易对患者造成误导,危害性较大。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机构第一名称、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医疗广告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4.淫秽、迷信、荒诞的;5.贬低他人的;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3.北京贝奥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
2021年10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邮寄的宣传材料《第一健康》存在疾病治疗内容。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廊坊市某制品厂印刷《第一健康》1500本,印刷后当事人开始对外散发、邮寄《第一健康》印刷品广告,印刷品广告中含有下列内容:“紫福FDP口服液,让血管不堵塞,器官不缺氧。”“紫福口服液(FDP)含量达到每100ml≥2500mg,对中老年人普遍存在的胸闷、气短等症状,有非常好的效果,一般3天内会有明显体感。”“乐健阳光牌辅酶Q10 增强心脏动力,预防各类心脑血管疾病。”“脑力智宝胶囊,针对脑梗、脑血栓,修复缺血的神经细胞,有效率88%;增强记忆、改善睡眠,激活处于休服状态的脑细胞,有效率92%;抑制神经细胞老化调亡,防治老年痴呆,有效率85%;针对帕金森,有效率达80%;宝芯堂脑力智宝 小蓝帽品质 百消丹药业生产。”等内容。当事人已向印刷厂支付印制费用2280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物证、照片、制作费发票、《第一健康》等证据材料佐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2年01月07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立即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22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提示】保健食品是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物。保健食品与百姓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消费者切勿听信不法商家对保健食品的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北京志广富庶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袋案
2021年11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志广富庶农产品有限公司丰台第二十六分店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使用印有“志广果蔬”,主要成分为“(PE-HD)+CaCO3”的不可降解塑料袋。经查分店销售的塑料袋均由总公司北京志广富庶农产品有限公司统一配送。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为总公司,通过内部小程序“乐檬零售”向各家分店统一配送印有“志广果蔬”,主要成分为“(PE-HD)+CaCO3”的不可降解塑料袋,并向消费者有偿提供。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01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23010.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提示】小小塑料袋,事关人民群众健康,事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它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尤其是不可降解塑料袋需要200年才能缓慢分解。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北京“限塑10条”聚焦餐饮、外卖平台、批发零售、电商快递、住宿会展等六大行业强化减塑力度,严控一次性塑料制品向自然环境泄露。消费者也要积极践行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多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各类可重复利用的包装材料。
5.北京天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2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冰箱中有“白玉”内脂豆腐23盒,每盒净含量400克,北京二商集团出品,外包装标识“上市日期20220128生产日期20220127日”字样,产品信息中有“保质期7天”。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01月28日在大洋路购进由北京二商集团出品“白玉”内脂豆腐30盒,每盒净含量400克,每盒2元。至2022年2月6日检查止,使用超过保质内脂豆腐制作配菜1盒,售价为16元/盒,获得营利性收入16元。剩余23盒经检查后商家自行销毁,无库存。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活动期间的货值金额共计16元,获违法所得1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2022年04月02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提示】食品安全关乎民生。食品经营者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守牢食品安全底线,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放在第一位,及时清理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切勿铤而走险,无视相关法律和规定,做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届时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丰台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