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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二)

2022-05-07 14:44: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网络传销案

2021年7月27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人投诉,反映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网络传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以及对该公司银行账户的调查,2021年7月28日对该投诉举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销售超纤阻燃粉(减肥产品)的形式,利用微信和移动互联网招募发展会员,被发展会员以购买商品的方式变相缴纳会员费,取得加入会员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会员发展下线会员加入,根据其会员等级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奖励报酬,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传销行为的定义,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2022年1月10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6013867.53元。

案例二: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博兴县兴福镇某厨房设备厂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2022年1月7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的违法线索,对博兴县兴福镇某厨房设备厂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中餐燃气炒菜灶(型号为SZCT30150-B)进行抽样检验,经鉴定该产品通用结构、热负荷准确度、电气性能不符合GB36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要求,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2022年2月11日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中餐燃气灶20台;2.罚款136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22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2210384734116001C的《检验报告》,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06月07日,规格型号为268克/盒的新馋派日本豆(原味),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08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2021)FJ(WH)-SP-03645的《检验报告》,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05月20日,规格型号386克/罐的新馋派日本豆(原味),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2月01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编号为SC21440000596155778的《检验报告》,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08月10日,规格型号为386克/罐的新馋派日本豆(原味),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月,沾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以上三批次不合格案件并案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生产日期为2021年06月07日规格型号为268克/盒的新馋派日本豆(原味)240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05月20日规格386克/罐的新馋派日本豆(原味)80罐和生产日期为2021年08月10日规格型号为386克/罐的新馋派日本豆(原味)42罐;2、没收违法所得5234.4元;3、罚款1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5234.4元,上缴国库。

案例四: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棣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好年景”牌控释肥料案

2021年9月18 日,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群众投诉中,发现无棣某农资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好年景”牌控释肥料案件线索,经第三方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总养分、总氮、有效磷和钾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22年1月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3元、罚款2714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邹平县某加油站以次充好销售汽油(以92号汽油冒充95号汽油销售)案

2022年1月19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邹平县某加油站经营的95号车用汽油(VIA)进行了抽检,2022年1月24日,泰安市天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反馈的95号车用汽油(VIA)检验报告No:(2022)TZH0121013显示:该95号车用汽油(VIA)检验项目研究法辛烷值为92.6,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的“95号车用汽油(VIA)”是92号车用汽油(VIA)。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销售的汽油210.94升、没收违法所得1025.25元、罚款890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惠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惠民某加油站燃油加油机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

2022年1月26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后,对位于惠民县淄角镇大济路淄角村东(大魏村)的名为惠民淄角某加油站进行检查。该加油站自2021年1月4日开始营业,共4台加油机,均正常使用,执法人员发现4台加油机均未经检定,加油机身未贴有检定的标志,加油站负责人无法提供加油的检定证书和检定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滨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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