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继续全面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件:
融安乔松园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4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显示广西融安乔松园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将”花生调和油被检出含有食用油禁用的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
经查实,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未严格履行生产原料进货查验义务,购进质量状况不明的芝麻油原料用于部分调和油的生产,且其产品标识配料表中未标明含有芝麻油原料,也未标明原料油的配比比例。另查实,当事人生产的“一将”花生调和油,花生油原料仅占4.9%,大豆油原料占95.1%,命名为“花生调和油”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共计55468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乙基麦芽酚是一种香味增效剂,对食品的香味改善和增强具有显著效果,且能延长食品的储存期,但过量食用乙基麦芽酚会对肝脏有影响,还可能会导致头痛、恶心、呕吐等,对健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植物油脂中不得使用乙基麦芽酚。当事人为追求效益、以次充好,在产品中非法添加增香剂乙基麦芽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案的查处,警醒和惩戒了违法生产者,维护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鹿寨县壹读图书经营部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0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鹿寨镇建中西路的一个图书经营部经常聚集很多老人,有人向他们宣传“蜂胶能治多种疾病”。
经查实,当事人鹿寨县壹读图书经营部通过在街上散发宣传资料、免费赠送报纸等方式,将顾客吸引到该经营场所,用从网上下载的《蜂胶与保健知识问答》进行宣传,销售善缘堂®蜂胶软胶囊。善缘堂®蜂胶软胶囊属于保健食品,包装盒和说明书明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但当事人发布的《蜂胶与保健知识问答》广告中含有“糖尿病病人服蜂胶可降低血糖,又可预防糖尿病病人并发症”等内容,属于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及与药品进行比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且当事人用于宣传的广告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属于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近年来,我国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老年消费者群体愈发壮大,对保健食品的需求呈逐年增长态势。但不少违法经营者通过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误导消费者,尤其是将保健食品宣传成可治百病的“神药”,侵害了广大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营造让群众放心、安心、舒心的广告市场氛围。
柳州柳微医院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柳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该局在查处南京柏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中发现,涉案的射频热凝电极套管针已销往柳南辖区内的柳州柳微医院。2021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到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实,当事人共购进10支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射频热凝电极套管针”,并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射频热凝电极套管针”未查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医疗器械安全与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密切相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融安县信德健康坊医疗器械经营部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案
案件简介:
2021年12月7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融安县信德健康坊医疗器械经营部时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0月起,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有“热烈祝贺康亦健与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三周年”等广告横幅用于商业营销宣传,推销其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属于借助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牟取不正当利益,有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共性,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商家在开展各类商业营销宣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凡是为“博眼球”“蹭热点”的各类违法商业营销宣传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鹿寨县中正电器商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3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对鹿寨县中正电器商行城南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的7台家用燃气灶具均未设置有熄火保护装置。
经查实,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处发现的家用燃气灶具的产品执行标准均为《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该执行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上述家用燃气灶具均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第5.3.1.12条“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属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家用燃气灶具的外包装、购进票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上述涉案商品,并处以罚款2770.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燃气灶具产品质量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查违法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行为,进一步净化燃气灶具市场环境,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患于未“燃”。
柳州市柳北区欢来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案件简介:
2021年11月30日,柳北区市场监管局对柳北区欢来食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摆放有标示“生产日期和批号:20191004 D100401B,保质期:2年”的瑞虎染得快染发膏(自然黑)和标示“限期使用日期(年/月/日)及生产批号:20211011B1P0”的夏士莲黑亮滋养去屑洗发露。上述2种化妆品已超过保质期和限期使用日期,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上述涉案商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当事人经营场所处于城乡接合部,销售一些日常生活用品,保质期往往容易被忽视,农村、城乡接合部经营者合法经营的意识还有待提高。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大对农村、城乡接合部等经营场所的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力度,及时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鹿寨县人民医院扩大范围、分解项目违规收取医疗服务费案
案情简介: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对鹿寨县人民医院依法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情况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2019年1月-2021年4月期间,通过扩大范围、分解项目等违规收取医疗服务费,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共计431846.6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是备受群众关注的现实利益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进一步有效规范医疗机构收费问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江县泥立方艺术壁材体验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处置中心对三江县泥立方艺术壁材体验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摆放着冰墩墩小台灯94个,其门口宣传挂画及店内宣传单上印着冰墩墩小台灯图片和“一重豪礼 进店礼 进店即可获得价值68元冰墩墩小台灯一个”等宣传内容,但当事人未能出示“冰墩墩”等奥林匹克标志的授权使用证明材料。
经查实,冰墩墩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上述涉案商品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该案发生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冰墩墩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当事人为提高销量,蹭热度,用冰墩墩进行促销活动,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广大经营者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严禁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柳州市馨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8日,柳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交办的线索,某女士被困于柳南区南站路68号南站馨城3栋一单元右梯约28楼,该电梯涉嫌未经检验便投入使用。执法人员于当日迅速赶往该地址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经查实,当事人柳州市馨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4日开始负责南站馨城前期物业。该地址3栋1单元左右梯、3栋2单元左梯、2栋1单元左梯、2栋1单元右梯等在用电梯的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1年3月,均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定期检验的电梯。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电梯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直接关系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服务和保障民生,对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同时,进一步强化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广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树立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
鹿寨县佰信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2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对鹿寨县佰信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涉嫌侵犯了“牛栏山”商标持有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经查实,当事人未能出示上述酒类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销售的117瓶“牛栏山陈酿白酒”均系假冒产品,未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即使用其商标,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上述涉案商品,并罚没款共计5655.35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商标具有商业价值,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涉及侵犯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保护商标注册人、专利所有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讯员 徐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