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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极果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2022-05-10 09:38: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9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罚〔2022〕32号),涉及天津极果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2〕32号

当事人:天津极果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PKDK9D

住所: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高王路西侧1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斌

2022年3月8日,执法人员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线索对天津极果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核实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销售北京2022年冬奥会纪念品的情况。2022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其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2年3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销售“冬奥传承”北京2022年冬奥会运动章、“冬奥之宝”北京2022年冬奥会重要元素纪念章、“手握前程北京冬奥会碎钞冰壶摆件”等系列北京2022年冬奥会纪念品。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所有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都需要事先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直接许可,其他无关机构无权做出许可。本案违法经营额20440.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3.询问笔录。4.订单截图、销售明细等。

本委于2022年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85号)。当事人在2022年4月14日提交申辩书要求减少罚款数额。经复核,本委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已依法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故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以采纳。

本委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4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2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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