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5月11日,中国质量新闻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情缘食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近日公开。
判决书显示,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飘飘公司”)诉称,被告河南情缘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情缘公司”)生产销售的奶茶产品使用与香飘飘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香飘飘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情缘公司曾因侵害香飘飘公司商标权以及有一定影响力商品包装装潢被法院判赔,但情缘公司在被判决侵权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销售侵害香飘飘公司有一定影响力商品包装装潢权益的产品,属于恶意侵权。
被告情缘公司辩称,其享有合法奶茶产品“飘飘缘”商标权,核定的服务项目与香飘飘公司同为第29类,在包装及装潢上双方存在一定的相似是符合情理及现状的。但纵观双方的产品包装装潢,不能认定高度相似,按消费者的一般辨识能力不会产生混淆,情缘公司的商品包装装潢对香飘飘公司不构成侵权。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情缘公司生产的案涉侵权商品与香飘飘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案涉侵权商品外观设计的主背景色彩搭配构成、主图案内容、主要部分的版式布局等要素与香飘飘公司的产品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香飘飘公司请求情缘公司停止在奶茶产品上使用与其具有一定影响的近似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最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情缘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香飘飘公司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