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以来,哈尔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销售变质食品、发布虚假广告、翻新“黑气瓶”及非法使用特种设备、食品中添加药品、侵权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哈尔滨市局查处的张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3月9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将张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2月23日,该局接到举报线索,称张某某在阿城区某公园内摆摊销售宣称补肾、壮阳的保健食品,执法人员蹲守当事人售卖地点,掌握其销售的产品情况,并与阿城区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积极沟通,开展联合执法,在当事人家中发现华佗锁精丸、虫草鹿鞭王等大量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外包装上标注药用功效,宣称具有性保健功能及疾病治疗效果,且无法提供产品的购货来源、出厂证明、合格证明等材料。经抽样检验,黄金玛卡、速硬100、老中医、勃龙伟哥等55个品种检出添加了药品西地那非。当事人经营添加了药品西地那非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有关规定,该局依法将此案移送阿城区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处理。
案例二
香坊区局查处的黑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月13日,香坊区市场监管局对黑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12万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了对黑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任务,该公司生产的阿胶枣,在哈西商厦家幸超市销售期间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要求。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案例三
哈尔滨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查处的黑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3月18日,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黑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7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6日,执法人员接到松北区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松北区某自助餐厅使用的辣椒酱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合格,辣椒酱供应商是黑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依法对黑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并将该公司的辣椒酱进一步抽检。经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双城区局查处的双城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5日,双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双城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104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局收到黑龙江省某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主要内容为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双城区某食品厂生产的山椒凤爪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案例五
哈尔滨市局查处的哈尔滨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气瓶案
2022年1月17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对哈尔滨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3.9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在对哈尔滨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未经定期检验的超期气瓶和报废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下达监察指令,要求该企业立即整改、停止充装活动,并对涉案的35只液化石油气瓶(其中21只属未经定期检验的超期气瓶、14只属于报废气瓶)予以查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平房区局查处的哈尔滨某冶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案
2022年3月8日,平房区市场监管局对哈尔滨某冶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禁止使用起重机械设备,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的某冶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1台在用门式起重机(10吨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无使用登记证、维修保养记录、设备档案,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该台起重机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通河县局查处的哈尔滨某米业有限公司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叉车司机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上岗作业案
2022年2月16日,通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哈尔滨农垦某米业有限公司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叉车司机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通河县的哈尔滨某米业有限公司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在用3台叉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叉车司机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上岗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道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道外区某机电经销部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认可的产品案
2022年1月5日,道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道外区某机电经销部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认可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12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位于道外区的某机电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与举报产品同款的未经3C认证的1千瓦功率远红外辐射板电暖气。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该电暖器实施异地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南岗区局查处的哈尔滨某购物商场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3月10日,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对哈尔滨某购物商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局根据全国12315平台上消费者投诉中的广告案源线索,对哈尔滨某购物商场网店某化妆品销售页面中对该产品宣称有“消炎止痛”功能的虚假广告开展立案调查。调查中发现,该商场在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自行在涉案化妆品销售页面中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设计、制作费用6000元。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
宾县局查处的某金饰品店销售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专属“冰墩墩”标志权黄金饰品案
2022年4月26日,宾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金饰品店销售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专属“冰墩墩”标志权黄金饰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日,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金饰品店的珠宝首饰柜台正在销售涉嫌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专属“冰墩墩”标志权的黄金饰品。经调查,该金店从不具名的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的黄金首饰套装(每套含一个项链和一个吊坠)共2个品种(吊坠分平面板和立体版),每个品种各2套,合计4套。经比对,平面版吊坠与立体版吊坠外观设计均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所持有的编号为第A000020号的“冰墩墩”标志相似。当事人在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以“金墩墩”的产品名称分别以(平面版)1204元和(立体版)1368元的零售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每个品种黄金项链各销售出1套上述涉嫌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共计515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构成了销售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专属“冰墩墩”标志权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供稿: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