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洪雅县分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被罚款15万元

2022-05-12 17:49: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省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眉市监处罚〔2022〕13号),涉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洪雅县分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处罚〔2022〕13号

案由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洪雅县分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洪雅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0008590594G

经营者

刘彬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向洪雅县总工会销售药品、未经备案向洪雅县总工会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2019年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2020年和2021年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行政处罚情况

1.没收违法所得30505元;

2.罚款15万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2年5月5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加强民生市场重点 ...

  • 山东省平原县市场监管局召开酱卤肉制 ...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物 ...

  • 江苏连云港市着力推动疏导物流运输瓶 ...

  • 河北省隆化县大力发展风电装备制造产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