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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②:打击食品违法典型案例

2022-05-15 22:16:01 莆田市场监管

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违法行为,取得了初步成效。

打击食品违法典型案例如下:

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1年10月26日,根据莆田市发改委移交的线索,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要求,擅自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油,并将其上述的食用油作为成品交付给莆田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构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涉案花生油进行质量等级执法监督抽检,经检验涉案的5批次花生油不符合GB/T1534-2017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将涉案5批次花生油涉嫌犯罪行为移送莆田市公安局侦查处理。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调和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并处以罚款133.09万元;吊销其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从业禁止5年。

涵江区惠民量贩购物广场(塘头店)经营不合格食品三眼蟹案

2021年10月9日,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三眼蟹(海水蟹)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重金属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以进货价每千克30元购进涉案物品,销售价为每千克59.96元。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共销售了3.804千克,剩余部分做损耗处理。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69.8元,违法所得114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5.04万元。

莆田市城厢区炳荣干品食杂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2月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莆田市城厢区炳荣干品食杂店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的食品中有些超过保质期,分别为:1、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4包;2、康师傅黑胡椒铁板牛排面3桶;3、雪津啤酒冰啤4瓶;4、美汁源果粒橙1瓶。截至被查获时,当事人经营上述过期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计46元,已售出超过保质期的美汁源果粒橙1瓶,违法所得1.5元。 

当事人销售过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3万元。

福建香斯妮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9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对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工业园区的福建香斯妮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核查处置。

经查明,2021年8月25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福建香斯妮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阿萨姆奶茶(奶茶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1年8月23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测,当事人生产的阿萨姆奶茶(奶茶固体饮料)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不合格。当事人2021年8月23日生产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阿萨姆奶茶100瓶,成本单价为3.2元/瓶,除了以3.6元/瓶的销售价用于被抽样检测的22瓶外,其余已全部用于市场调研。货值总额为360元,获利8.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5万元。

莆田市百口百味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10月14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莆田市百口百味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港式果粒蛋仔(蔓越莓),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750盒港式果粒蛋仔,上述批次港式果粒蛋仔的食品标签标示含有食用酒精,但该批次港式果粒蛋仔生产过程中没有添加食用酒精,属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港式果粒蛋仔过程中未索取查验相关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截至查获时,当事人采购的上述750盒港式果粒蛋仔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5100.00元,违法所得75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1.1万元。林娟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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