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围绕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拳出击,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十大行动。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鑫漉肥料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2年1月20日,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北林区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绥化市鑫漉肥料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24日、26日生产的45吨玉米免追掺混肥和16.50吨鲁佯“鲁西化肥”玉米免追掺混肥,经委托检测,结果不符合GB/T 21633-2008的标准要求。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2021年4月26日生产的16.50吨鲁佯“鲁西化肥”玉米免追掺混肥包装袋上标注的总养分是55,阳谷县鲁西肥业有限公司总经销,地址:阳谷县金沙路18号,制造商:绥化市鑫漉肥料有限公司,地址:绥化市绥庆路3号。2021年4月22日和2021年4月26日生产销售给李某军共计61.50吨玉米免追掺混肥,每吨成本2,400.00元,共计147,600.00元, 销售价格每吨2,430.00元,共计149,445.00元。违法所得1,845.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45.00元,罚款158,155.00元,罚没款合计1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大庆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庆新粮油分装厂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28日,大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庆市萨尔图区庆新粮油分装厂生产的鹤香牌大豆油(规格:净含量5L;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8日)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3日从哈尔滨喜涛粮油有限公司购进33吨大豆油,于2021年11月18日将部分大豆油分装成200桶鹤香牌大豆油(规格:净含量5L),其中,销售给大庆市萨尔图区某粮油商行190桶,销售价格为45.00元/桶;销售给抽样人员2桶,销售价格为60.00元/桶。货值金额共计9,150.00元,违法所得8,670.00元。
当事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2022年3月24日,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大豆油8桶,没收违法所得8,670.00元,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哈尔滨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查处黑龙江全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酱案
2022年2月16日,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到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松北区某自助餐厅使用的辣椒酱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合格,辣椒酱供应商是黑龙江全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2021年10月15日共生产165袋(1,000kg/袋),以每袋15.00元,销售150袋,共2,250.00元;以每袋30元,销售15袋,共450.00元。违法所得共计2,700.00元。经进一步检验,结果不合格。
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700.00元,共计52,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桃山区麒麟保健品商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0年10月22日,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市公安局对桃山区麒麟保健品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硬得快”“黑金刚”“极品伟哥”。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经检测,上述产品中均检出食品中禁止添加药品西地那非成分。执法人员立即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2021年12月30日,接到检察意见书,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并提出应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相关部门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通过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保健品商店,通过微信“A萍”付款购进保健食品,其中“黑金刚”10盒,共60袋,每盒15.00元;“极品伟哥”2大盒,每大盒内30小盒,共60小盒,每大盒40.00元;“硬得快”9盒,每大盒内6小盒,共54小盒,每大盒30.00元,进货总值500.00元,“黑金刚”共销售55小袋,每小袋6元,共330.00元;“极品伟哥”共销售32小盒,每小盒15.00元,共480.00元;“硬得快”共销售36小盒,每小盒20.00元,共720.00元。销售额共计1,530.00元,获利1,169.90元。其中,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2,340.00元,违法所得1,169.90元。
当事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2022年4月11日,该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5,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69.90元,没收“硬得快”16小盒、“黑金刚”3袋、“极品伟哥”26小盒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宝肉制品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案
2021年7月1日,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年度抽检计划,对岭东区优来客超市2021年6月25日生产的标称“山宝火腿肠”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1年6月25日生产的,规格500克/串,投料300斤,实际出货296斤,生产成本7.90元/斤,销售价格8.50元/斤,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77.60元。
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2022年4月15日,该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责令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产品并销毁,没收违法所得177.60元,罚款50,000.00元。罚没款共计50,177.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佳源名优名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1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管局会同齐齐哈尔市食药环支队对佳源名优名酒行(王某)经销涉嫌侵犯“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酒进行查处。
经查,当事人2021年10月03日购进4件8箱共计48瓶印有贵州茅台商标的酒。2021年10月06日购进5件,其中8箱共计48瓶印有贵州茅台商标的酒,2箱共计12瓶印有五粮液商标的酒(未付款)。经进一步调查,案发前,当事人于 2021年4月25日购进6箱共计36瓶印有贵州茅台商标的酒,以720.00元的价格销售26瓶。2021年7月31日购买的8箱共计48瓶印有五粮液商标的酒,自用8瓶。在其家中还有剩余10瓶印有贵州茅台商标和40瓶印有五粮液商标的酒。执法人员扣押106瓶印有贵州茅台商标和52瓶印有五粮液商标的酒。依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辨认(鉴定)表,106瓶印有贵州茅台商标的酒确定为侵犯贵州茅台商标的酒;依据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书,52瓶印有五粮液商标的酒确定为侵犯五粮液商标的酒。
2021年11月3日将该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2021年12月7日龙沙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经查,已经销售的贵州茅台酒26瓶,违法经营额金额18,720.00元;已付款未销售的贵州茅台酒58瓶,违法经营额金额41,760.00元,共计60,480.00元。对未付款8箱48瓶茅台和未销售52瓶标有五粮液字样的酒及2021年7月31日购买的8箱(每箱6瓶)48瓶五粮液未销售,不计入违法经营额。
当事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1月28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120,000.00元,没收58瓶涉嫌侵犯贵州茅台商标酒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哈尔滨市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宾州翊菲珠宝首饰柜台销售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专属“冰墩墩”标志权黄金饰品案
2022年3月1日,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宾州翊菲珠宝首饰柜台正在销售涉嫌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专属“冰墩墩”标志权的黄金饰品。经调查,该金店从不具名的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的黄金首饰套装(每套含一个项链和一个吊坠)共2个品种(吊坠分平面板和立体版),每个品种各2套,合计4套,经比对,平面版吊坠与立体版吊坠外观设计均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所持有的编号为第A000020号的“冰墩墩”标志相似,当事人在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以“金墩墩”的产品名称分别以(平面版)1,204.00元和(立体版)1,368.00元的零售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每个品种黄金项链各销售出1套上述涉嫌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共计5,154.00元。剩下的2套自认为有问题自行融毁并重新锻造成为金戒指。
当事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给予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甘南县新颖加油站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
2022年3月3日,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对甘南县新颖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经核查,当事人2022年2月末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齐齐哈尔石油公司购进0#车用柴油2吨 ,进货价格为每吨7,900元,并在甘南县新颖加油站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每吨8,100.00元。截至2022年4月12日,已全部售出,获违法所得40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罚款17,9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鸡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永金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和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属强检的计量器具案
2022年3月2日,鸡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鸡西市永金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对未办理使用登记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气,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在用的液化石油气电子灌装秤,经检定为不合格的强检计量器具。
当事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哈尔滨某购物商场发布虚假广告案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全国12315平台上消费者投诉中的广告案源线索开展调查,线索称“哈尔滨某购物商场网店某化妆品销售页面中宣称该产品有“消炎止痛”功能的虚假广告”。调查中发现,哈尔滨某购物商场在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自行在涉案化妆品销售页面中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设计、制作费用6,00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2年3月10日,南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给予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郭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