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6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庭审,由十堰市检察院提起的2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期间,周某将添加了罂粟壳的牛骨萝卜汤提供给顾客食用,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自刑罚执行之日起三年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行业。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周某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周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疫情暴发期间,在医用口罩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获取经济利益,曹某某明知口罩存在质量问题,依然在其经营药房进行售卖,直至案发共销售该批次口罩1815个,非法获利1815元,剩余7585个该批次口罩未销售被依法扣押在案。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曹某某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曹某某支付销售口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5445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当天,十堰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消费者委员会等部门参加旁听。这两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依法调解裁判,是该市相关职能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良性互动,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体现。
十堰市消费者委员会负责人李远飞表示,两起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其违法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引起社会各界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高度重视,提高消费者安全消费意识,切实增强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守法诚信经营,对防止此类案件发生起到警示、警戒和教育作用,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通讯员 王波 李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