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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2022-05-18 11:49: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计量、市场价格等的监管,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局对违法行为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疫情期间市场秩序的稳定。日前,该局公布了部分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电梯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2台乘客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正在使用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电梯到检后的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随即向该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2022年3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电梯进行复查时,该公司上述2台电梯仍在继续使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电梯,并于次日立案调查。经立案调查,上述2台乘客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月,金昌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于2022年1月30日向该公司出具了《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报告》。自2022年3月1日执法人员至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在超出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后,仍然继续使用上述电梯1个月时间。2022年3月17日,当事人取得上述电梯的复检合格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2月2日11时53分,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单,反映消费者在位于金川区某村的一家超市购买的蛋糕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有10袋超过保质期的面包,存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下架其它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主动赔偿投诉人损失,最终取得投诉人谅解,同时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参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在对金川西路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明目蒺藜丸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2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在对上海路某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甲氨蝶呤片和消乳散结胶囊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2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在对金川区北京路某超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露露杏仁露销售区悬挂一“好消息”标签名称“露露杏仁露 原价12.8元/盒 ”其下方字体稍大,标识为“惊爆价8.9元/盒”;在该超市大米销售区悬挂一“特价”标签,名称“福临门金典长粒香10KG 原价99.8元/袋 ”其上方字体稍大,标识为“特价79.9元/袋”,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计算机销售系统,显示该公司在特价销售7日前未按照“露露杏仁露 原价12.8元/盒”“福临门金典长粒香10KG 原价99.8元/袋”的价格销售,存在利用虚假价格诱骗消费者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3.60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1600.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2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在位于金川区某美食城一家烤肉店进行现场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货架和冰柜中摆放的西凉姜饮、青岛啤酒冰醇、西凉姜饮、西凉果饮等食品均超过保质期,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开展自查自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参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人民币7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2年3月21日,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单位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题移交单:金昌市某超市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现场无法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货票据。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超市经营场所内发现经营的亿蓝一次性使用口罩、大人一次性口罩、一次性使用口罩共25包,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销售无进货票据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产品(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2.5元、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367.5元、没收违法销售的无进货票据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2年3月29日23时26分,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平台举办单,举报辖区某烧烤店通过外卖平台售卖“凉拌萝卜”,举报人反映该店在外卖平台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没有标注含凉菜却生产销售凉菜,存在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及时到该店现场核查。经核查,该店持有有效的《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店加工制作凉菜,发现在该店就餐场所摆放的菜单中印有“凉拌萝卜”“凉拌海白菜”等字样,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店停止经营凉菜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来源:金川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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