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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岗海关关于北海思铠瑞电子有限公司出口智能手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5-19 16:59: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4月20日,皇岗海关发布关于北海思铠瑞电子有限公司出口智能手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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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皇关知罚字﹝2022﹞0001号

当事人:北海思铠瑞电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北海综合保税区C5区永昶科技电子(北海)有限公司主厂房四楼西面

法定代表人:刘小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QDWMU38

2021年12月29日,当事人委托北海嘉美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保税维修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智能手机(已维修)500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号为:721420210141010014。皇岗海关经查验发现,本次出口的500台智能手机标有“Apple logo(图形)”商标。

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914732元。

权利人苹果公司(美国)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Apple logo(图形)”商标专用权(海关备案号:T2020-92860)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你司出口的智能手机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前述智能手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货物,你司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查验记录、出口货物、《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权利人鉴定说明、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372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皇岗海关

2022年4月2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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