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亮剑2022”保障民生安全综合执法行动以来,金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克服疫情困难,围绕行动重点目标任务,查处了一批涉及民生、防疫领域的大案要案。
“铁拳”行动
是市场监管总局立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人民至上根本立场,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项重大执法行动。
“亮剑”行动
是具有浙江辨识度的民生守护执法品牌。“亮剑2022”保障民生安全综合执法行动围绕“铁拳”行动的总体部署,结合省域实际,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统筹执法力量,开展针对性执法打击。
截至目前,全市“亮剑2022”保障民生安全综合执法行动立案808件,结案689件,罚没款1202万元,移送6件;“铁拳”行动立案26件,结案24件,罚没款20.25万元,移送1件。
现将一批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案情介绍
2022年4月7日,东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东阳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横店**店的违法线索移送东阳市公安局,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对该店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的处罚。
2022年4月3日,东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阳市横店镇**大药房**路店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3月15日起,销售复方氨酚烷胺片、头孢克肟胶囊等《东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暂停销售四大类药品的通知》规定的暂停销售的药品,并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无法追溯购药人员信息。2022年4月7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并将销售四大类暂停销售药品的案件线索移送至东阳市公安局。东阳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店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02案情介绍
2022年2月24日,婺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6日,婺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金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芝麻饼。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累计销售金额1800元,获利1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婺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3案情介绍
2022年3月10日,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5日,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金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以其他经营者名义发布虚假岗位招聘信息,实际诱导应聘者参加有偿培训,涉嫌不正当竞争。经查,当事人以自己公司名义发布美工培训信息,以“金华市婺城区**宠物用品店”和“金华市金东区**贸易商行”名义分别在“58同城网”发布招聘信息,从而吸引应聘人员到公司参加美工培训。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培训35名学员,并收取相关培训费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4案情介绍
2022年1月24日,兰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兰溪市某公立医院未提供服务而收取一般专项护理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156588.78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9日,兰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兰溪市某公立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在物价办收费系统中,发现该院对所有住院病人都收取了一项名为一般专项护理的费用(收取的次数不等),经随机询问三个不同病区的具体负责该护理业务的护士,每个人对一般专项护理的具体操作流程表述不一,经过查询医院医嘱及护理记录,其中未发现有一般专项护理的具体内容。该医院在不明确一般专项护理具体内容,亦无医嘱记录的情况下自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收取相关费用1051444.3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近期新冠肺炎疫情突发的形势下,承担了较大的社会责任,当事人亦派出医疗队奔赴疫区一线,有一定的正面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第十六条第二款、《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兰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轻的行政处罚决定。
05案情介绍
2022年1月20日上午,浦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浦江**气体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现场无法提供4组气瓶的充装记录。当事人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28日,该局又收到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显示当事人涉嫌使用氧气瓶灌装二氧化碳气体。
当事人充装超期未检、非法改装的气瓶,且不执行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对于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非法改装的气瓶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0元。
06案情介绍
2021年3月,义乌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带有StellalouAdisnyfriendofDuffy标签的星黛露玩具,并将其上架到淘宝店铺上进行销售。2021年5月,当事人开始从天津**缝制品厂购进上述玩具,2021年10月,当事人从上述工厂购进带有LINABELL字样标签的玲娜贝儿玩具上架到淘宝店铺及拼多多店铺进行销售。2021年12月29日,当事人被金东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查获上述侵权玩具货值金额及销售金额共计27万余元。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该案的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2022年3月16日移送到金东公安分局处理。
07案情介绍
2022年3月11日,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23.9元,没收违法生产的木糖醇黑芝麻片120包、木糖醇黑芝麻片(花生味)195包、麻饼(芝麻馅)46千克、麻饼(百果馅)46千克、麻饼(椒盐味)21千克、芝麻片(花生味)26包、麻饼(芝麻馅)卷膜68卷、麻饼(百果馅)卷膜3卷、麻饼(椒盐味)卷膜11卷,处以罚款29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2日、12月6日,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木糖醇黑芝麻片等6款食品的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存在能量数值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素参考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情形。执法人员现场对5款食品进行执法抽样,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又发现部分营养素含量与标签明示值不符。经查,2021年10月至11月,当事人共生产上述6款标签含有“能量数值,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等营养素含量及参考值与标签明示值不符”等虚假内容的食品6420斤,截至被查获,累计销售6011.3斤,货值金额43235元,违法所得5823.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