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观澜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澜关审检普决字〔2022〕0001号),涉及深圳星玛化妆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深圳星玛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洁文 海关编码:4403161FMV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402
当事人于2021年1月21日以报关单530120211010037859在深圳口岸进口RosaDamascena品牌玫瑰水1票,该商品申报货物价值人民币58820元,未对该进口法定检验商品进行报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海关稽查通知书》、《海关稽查结论》、《查问笔录》、企业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88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