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5月23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淄博康盛筛板加工厂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以及叉车办理使用登记、叉车司机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备注 |
淄市监处罚〔2022〕32号 | 淄博康盛筛板加工厂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以及叉车办理使用登记、叉车司机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案 | 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以及叉车办理使用登记、叉车司机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 淄博康盛筛板加工厂 | 91370302MA3F8R7B8U | 付团结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30000.00元。 | 2022/1/26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