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2022年以来,宁波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亮剑2022”保障民生安全综合执法行动要求,持续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校园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的无底线营销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规售烟、售酒,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冒用认证标志的儿童用品,以及线上“刷单炒信”、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截至目前,共检查电子商务平台426个次,检查生产、经营主体3000余户次,其中校园周边经营者1500余户次,立案查处18件,罚没款36万余元,打击了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净化了未成年人消费市场环境,现将其中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宁波市某食品店销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1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海曙某小学周边的宁波市海曙某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一批外包装盒标注有“二货欢乐糖”“狼心狗肺糖”“强力闷骚糖”等字样的“笑爆校园”果味水晶果冻。至查获时,当事人共计售出该批果味水晶果冻21盒,销售金额20.18元,违法所得12.48元,扣押的76盒果味水晶果冻货值金额72.96元,涉案货值金额合计93.1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5月24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76盒果味水晶果冻、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宁波市奉化区某艺术幼儿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2月21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艺术幼儿园食堂厨房内发现超过保质期凤球唛1瓶。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7日购入保质期十八个月,生产日期20200813的1瓶凤球唛,作为调料搭配鸡米花和鱼排食用。至查获时,该瓶凤球唛已拆封使用并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3月29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厦分公司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2年4月2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浙江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厦分公司涉嫌向未成年人售酒。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客房冰箱内放置有三种酒水饮品供住宿消费者选择,但未采取措施阻止未成年消费者购买酒品,也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查看客房入住登记系统后发现,2021年11月10日,汪某某等两名未成年人到店入住,并在住宿期间消费啤酒1瓶。当事人销售上述酒类的货值金额为12元,违法所得6.37元。且当事人经营上述酒类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14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37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宁海县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2022年3月31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宁海县某电子产品经营部进行核查时发现,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向15周岁的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购进琥珀烟弹单颗系列烟弹,并于2021年11月27日、2022年3月5日,在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按规定要求15周岁的初三学生王某出示身份证件,向其销售前述电子烟弹各一枚,违法所得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5月23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宁波市鄞州某教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课桌椅案
2021年10月11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出的2021年课桌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宁波市鄞州某教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某规格型号课桌椅产品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经查明,截至2021年12月1日,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8310元,违法所得为22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月10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不合格的课桌椅、没收违法所得2280元、罚款34155元的行政处罚。
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冒用认证标志的婴儿爬行垫案
2022年2月24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通报函,对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标注有“CCC”标志婴儿爬行垫。经查,当事人与深圳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为深圳某公司加工爬行垫,但当事人与深圳某公司均未获取过该产品的“CCC”认证证书。至查获时,当事人已生产销售180cm×200cm规格的爬行垫4737张、150cm×180cm规格的爬行垫1840张,以上共计货值351378.11元,违法所得1756.8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2022年4月21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56.89元、罚款52706.72元的行政处罚。
宁海某副食品超市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2021年12月17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宁海某副食品超市正在销售的儿童玩具无法提供“CCC”认证证书等合法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1日购入弹射陀螺水游戏机16个,又于2021年11月15日购入迷你咬手鳄鱼27个、玩具饮水机24个,至查获时,库存弹射陀螺水游戏机12个、迷你咬手鳄鱼9个、玩具饮水机11个,货值金额1155.9元,违法所得149.9元。另查明,依据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司2020年第18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所记载,当事人销售的儿童玩具被划分到“2202:玩具”。经查询,未发现与前述玩具型号一致的产品强制认证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的违法行为,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1月27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9.9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儿童推车“刷单”案
2021年8月25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案件交办线索,对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慈溪的临时办公场所以及法定代表人使用的办公电脑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刷单”。经查,2020年6月,当事人为增加其天猫店铺的儿童推车的销量及好评,从而使其产品更具竞争力,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使用其个人银行卡,通过名为“安全区”的充值平台前后共计充值39.99209万元,用以支付“刷单”人员的佣金并返还儿童推车的订单费用。当事人在平台设置任务并提供产品链接及“刷单”要求,在“刷手”下单成功并核对无误后进行佣金支付及下单产品费用的退还,截至2021年1月,当事人通过上述平台共计虚假交易560单,该560单均用于其天猫店铺中儿童推车的“刷单”,“刷单”货款共计36.442万元,共计支付佣金1.68万元,上述38.122万元均从其平台充值金额中扣除,另有1.87009万元因“刷单”平台被封从而无法再取出或使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4月13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宁波市某母婴生活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10月13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宁波市奉化溪口某母婴生活馆发布在其微信朋友圈的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经查明,2021年9月起,当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陆续发布“溪口首家全进口母婴店”“迪辅乐安比宝益生菌临床认证肠胃调理吐痛拉抗菌抗炎抗病毒”“英珞维罗伊氏乳酸杆菌DM17938益生菌具有减少急性腹泻病程,可显著降低患有绞痛的婴幼儿的啼哭时间等,对改善机体免疫力有促进作用每份35亿活菌”“急性腹泻的大救星”等内容广告,当事人对发布的“溪口首家全进口母婴店”“抗病毒”等广告用语无法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明,且其在发布的几款食品广告中使用了医疗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4月7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宁波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