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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儿童产品相关领域典型案例

2022-05-30 16:00: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为进一步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切实维护少年儿童权益,根据总局统一部署,现将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一批涉及儿童产品相关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南通市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通沪通超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儿童玩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根据消费者投诉,南通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沪通超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飞碟发光玩具球无任何中文标识,也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及编号,属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如东县从事体育用品及青少年健身器材设计、销售等活动,在网上也开设有店铺,并以带货方式对外销售商品。2021年12月,当事人从义乌市某儿童玩具贸易公司以9.8元/个的价格购入上述飞碟球发光玩具球250个,采购过程中未核查经销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至检查当日,当事人已销售飞碟球发光玩具球223个,获利0.082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5月20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82万元的行政处罚。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向义乌市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飞碟球玩具属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如果没有经过产品质量安全认证,飞碟在飞行过程中速度过快,很可能对儿童身体造成伤害。本案的查处,体现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经营行为,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的执法理念。

案例2

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扬州咪菲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儿童玩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8日,根据举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咪菲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自制不倒翁”儿童玩具自身及外包装上均未标注“3C”认证标志等认证信息。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自制不倒翁”儿童玩具,外包装上标称适用年龄为3岁,整体材质为塑料,玩具自身及外包装均未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志。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玩具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述玩具的销售价为6.8元/个,成本为6.1元/个,共销售675个,货值金额0.46万元,利润0.047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5月13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4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儿童玩具属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使用人群为婴幼儿童。劣质玩具、“无3C认证”的玩具存在着较大的质量安全隐患,直接危及儿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商家,经营的儿童玩具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获得强制性产品准入。

案例3

宿迁市沭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若贝尔科技沭阳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玩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0日,宿迁市沭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宿迁市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单,反映辖区内若贝尔科技沭阳有限公司生产的 3D木质拼图玩具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2021年6月,当事人在沭阳县庙头镇东柳路8号住所内生产3D木质拼图玩具270件。2021年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北京巨牙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西青第一分公司销售的3D木质拼图进行抽检,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制造商:若贝儿科技沭阳有限公司、地址:沭阳县庙头镇东柳工业园区8号”等内容。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拼图玩具机械与物理性能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可触及的锐利尖端)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至检查时,涉案玩具全部售出,货值金额0.31万元,利润0.1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2年4月18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7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GB6675.2-2014标准对相关儿童玩具机械与物理性能可预见的合理滥用作了禁止性规定,本案产品涉及可触及的锐利尖端不合格指标,儿童在游戏过程中,可能产生直接伤害,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责成厂家准确适用标准,把好生产源头质量关,规范儿童玩具生产。

案例4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溱潼镇顾网寅儿童娱乐场所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盲盒玩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2日,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海陵检察院案件移送线索,对溱潼镇顾网寅儿童娱乐场所万达广场摆放的自动售货机中销售的儿童玩具盲盒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盲盒存在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与海陵区万达广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万达一楼场地放置2台自动售货机销售儿童玩具盲盒。2022年2月13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供货商采购该批盲盒,未索要供货商任何资质材料。当事人在未核实相关产品信息情况下,将包装印有奥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标志的盲盒混入其他产品中一起用于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3月9日,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北京冬奥会举办以来,冬奥吉祥物“冰墩墩”广受喜爱。部分不法商家将冰墩墩与儿童玩具市场正火热兴起的盲盒结合起来贩售,利用儿童喜爱“冰墩墩”卡通形象的心理,将未授权的“冰墩墩”印在盲盒上,吸引儿童购买,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此类未获奥林匹克标志使用授权生产的玩具往往还会存在质量不合格或未经强制认证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

案例5

徐州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邳州市甬文商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5日,徐州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校园周边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邳州市甬文商店的货架上摆放着一批品名为“低调含片”、“2货根治片”、“白痴丸”的薄荷糖,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行为,并对涉案产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薄荷糖的采购发票及清单,截至检查时,剩余“低调含片”5盒、“2货根治片”4盒、“白痴丸”2盒。上述11盒薄荷糖外包装上具有相同的食品标签和营养成分表,其外包装上未标明净含量、规格、生产者和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2022年5月23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1万元,没收薄荷糖11盒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吸引未成年人消费,在其食品外包装上突出标注具有色情、暴力及其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无底线营销,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必须依法打击。校园周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中小学生为顾客主体,应当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自觉抵制无底线营销食品。

案例6

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非母婴用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儿童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8日下午,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淮阴一非母婴用品店正在销售的5盒“安琪纽特”鳕鱼肝油软胶囊、3盒“井田村”牛油果油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1日从淮安市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22.5元/盒的价格购进6盒“安琪纽特”鳕鱼肝油软胶囊,销售价为88元/盒;2020年9月2日,从淮安市淮阴区俏品堂食品经营中心以25元/盒的价格购进“井田村”牛油果油3盒,销售价为48元/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2022年5月13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58万元,没收8盒过期产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儿童食品和保健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该母婴店销售过期产品,存在较大的危害性,《食品安全法》对经营过期食品行为采取零容忍。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依法查处销售超保质期、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净化儿童食品经营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7

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南环球港啸寅食品商行使用过期原料制作儿童饮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8日,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南环球港啸寅食品商行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6瓶Yakult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原料进行了扣押。

经查,2022年2月5日,当事人在某买菜软件上购买两板(共10 瓶)Yakult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购买单价11.7元/板,支付23.4元。当事人将上述采购的Yakult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制作雪梨养乐多、苹果养乐多、西瓜养乐多和橙子养乐多饮品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2022年5月10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8万元,没收6瓶过期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奶茶店一般位于人流量较大的商场内,周边辐射多家学校,应更加注重食品安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危害学生身体健康,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建议家长在购买儿童饮品时仔细查看营养标签和配料表,尽量给孩子买配料表中含添加剂较少的食品,注意食品保质期,选择证照齐全、卫生良好的商家购买现制食品。

案例8

盐城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彭钰连婴儿用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0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台市富安镇彭钰连婴儿用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10盒Muyingfang母婴坊®婴儿植物酵素护臀喷雾为婴幼儿护肤用化妆品,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年2月8日,货值金额1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4月22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没收10盒过期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使用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婴幼儿化妆品,对于皮肤结构和免疫系统功能尚不完善的幼儿来说,很容易受到伤害,进而可能引发其他关联疾病,危害幼儿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婴幼儿相关产品的抽检力度,以“四个最严”的标准,守护婴幼儿健康成长。(供稿: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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