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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口海关关于对石狮昕骧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05-30 17:14: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5月26日,蛇口海关发布对石狮昕骧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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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对石狮昕骧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石狮昕骧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金林社区八七路996号鸿龙大厦1号梯7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冬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8T7BX49J

2022年1月10日,当事人委托福建易北速递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直购出口模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耳机等货物一批到马来西亚,提运单号:5100633225383。2022年1月10日,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BEATS标识耳机660副(以下称上述货物)。

经权利人毕慈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确权,上述货物涉嫌侵犯权利人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申请并提交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出口标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侵犯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BEATS"(备案号:T2012-25530)商标专用权,上述货物案值为人民币12742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现场照片、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知识产权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91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蛇口海关

2022年5月26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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