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5月26日,蛇口海关发布对福清市康源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对福清市康源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福清市康源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福清市宏路街道宏路村18楼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汝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2FAQ68A
2022年3月13日,当事人委托广州市凯逸物流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直购出口模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搅拌机等货物一批到日本,提运单号:5100567603067。2022年3月13日,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有:1“AUDEMARS PIGUET”标识手表85个;2“ROLEX及图形”标识手表62个;3“HUBLOT及图形”标识手表5个;4“LOUIS VUITTON”标识裤子2条、帽子6个、床单2件、衣服28件、鞋16双,“LV”标识皮带4条、包92个;5“耐克钩图形”标识衣服34件、袜子30双、鞋15双;6“安德玛(图形)”标识衣服11件;7“BURBERRY”标识衣服4件、鞋2双;8“PUMA”标识袜子17双、衣服37件;9“VERSACE”标识衣服5件、鞋3双;10“Dior”标识衣服9件、鞋17双、“Christian Dior”标识包2个;11“GUCCI”标识衣服7件、鞋21双、皮带2条、包33个;12“adidas”标识衣服60件、鞋10双、袜子38双;13“CHANEL”标识衣服5件、鞋4双、包23个;14“YSL图形”标识包3个、“SAINT LAURENT”标识鞋1双;15“CONVERSE”标识鞋1双;16“PRADA”标识鞋3双;17“VLTN”标识鞋1双;18“BALENCIAGA”标识鞋9双、包1个;19“MONCLER”标识衣服3件(以下称上述货物)。
经相关权利人确权,上述货物涉嫌侵犯权利人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申请并提交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出口标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侵犯权利人1奥德马裴盖控股有限公司备案的“AUDEMARS PIGUET"(备案号:T2019-55392);2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备案的“ROLEX 及图形”(备案号T2021-106504);3恒宝日内瓦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的“HUBLOT及图形”(备案号T2016-47385);4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备案的“LOUIS VUITTON”(备案号T2016-44891),“LV”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16-45489)、(备案号T2016-44888);5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备案的“耐克钩图形”(备案号T2019-72254);6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备案的“安德玛(图形)”(备案号T2015-40424);7博柏利有限公司备案的“BURBERRY”(备案号T2021-104489);8“PUMA”(备案号T2019-75427);9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的“VERSACE”(备案号T2016-42816);10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备案的“Dior”(备案号T2015-39603)、“Christian Dior”(备案号T2018-71355);11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备案的“GUCCI”(备案号T2019-84648)、(备案号T2016-50835);12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备案的“adidas”(备案号T2014-35095)、(备案号T2018-67585);13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的“CHANEL”(备案号T2018-64564)、(备案号T2018-64566);14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备案的“YSL图形”(备案号T2016-52424)、“SAINT LAURENT”(备案号T2019-86972);15全星有限合伙公司备案的“CONVERSE”(备案号T2020-101555);16普拉达有限公司备案的“PRADA”(备案号T2018-64354);17华伦天奴有限公司备案的“VLTN”(备案号:T2019-80905);18巴黎世家备案的“BALENCIAGA”(备案号T2012-27297)、(备案号T2012-27298);19蒙克雷尔股份公司备案的“MONCLER”(备案号T2020-91305)商标专用权,上述货物案值为人民币75711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现场照片、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知识产权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13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蛇口海关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