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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铁拳”出击护航“六一”儿童节典型案例

2022-05-31 17:39: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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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儿童消费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儿童群体的合法权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按照“铁拳”行动安排部署,突出“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等领域,集中发力,在全区范围以儿童食品、玩具、化妆品为重点商品,以校园周边、餐饮店、游乐场所为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整治。2022年以来,全区共查处涉及“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及少年儿童用品、食品等案件159件,结案128件,涉案金额14.25万元,罚没款66.4万元。有力打击市场违法行为,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营造安全放心舒心的儿童消费环境,现将涉儿童商品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典型案例

案例一: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3家商铺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案

2022年5月9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投诉人王女士反映自家孩子在家长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去年至今在阿克苏市某小学旁的3家商铺购买印有“奥特曼”图案的宇宙英雄奥特曼系列卡片、超宇宙奥特英雄X档案三周年纪念礼盒、英雄纪念币、游戏机等产品,购买金额达8000余元,现要求商家予以原价返还。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并对三家商铺经营者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履行进货查验责任和义务,是否有消费诱导行为,所经营玩具是否有“3C”认证标识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

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对涉事经营主体及投诉人当面进行调解,双方陈述事实和诉求,经过执法人员耐心细致地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3家商店分别将3200元、2800元、2000元,共计8000元退还给投诉人王女士,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无异议,并现场签订和解协议书。

案例二:克拉玛依市某修理部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儿童自行车头盔案

2022年1月4日,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局根据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依法对某修理部涉嫌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儿童自行车头盔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同款头盔6顶,以138元1顶的价格对外销售,至被查处已售出1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剩余头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和田地区洛浦县某商场销售伪造3C认证标志的儿童玩具案

2022年1月26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商场出售的部分儿童玩具3C认证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3C认证产品目录》中并无该批儿童玩具3C认证标志编号和生产企业信息。经核查,该商场所销售的36套儿童玩具上所标注的3C认证标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3C认证产品目录》不符,系伪造的3C认证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伪造3C认证标志的儿童玩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某商行向未成年人销售白酒案

2022年3月22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克拉玛依区某商行向学生销售烟酒。经查,当事人在未要求消费者出示身份证件证明其是否为成年人的情况下以18元/瓶的价格销售了“江小白”白酒4瓶,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白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伊犁州新源县某麻辣烫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

2022年3月28日,伊犁州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麻辣烫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麻辣烫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伊犁州特克斯县某商行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2022年3月22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校学生从某商行购得电子烟抽。经查,该商行于2021年12月从乌鲁木齐某批发市场采购2盒(每盒10支)“EGO系列CE4”电子烟在店内销售,2022年3月先后向3名未成年人销售“EGO系列CE4”电子烟。该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昌吉州木垒县某综合商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案

2022年4月7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某综合商店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8日起拆盒向在校学生零散销售“紫云”香烟,截至被查处时,共销售一盒(20支),销售价1元/支,违法所得20元。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某超市经营过期儿童食品案

2022年1月14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进行检查时,发现某超市货架上待销售的厨帮儿童牛排、润小哥爆鸡蛋卷等儿童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共计1870元。当事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昌吉州阜康市某儿童游乐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1月5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举报称,“某儿童游乐场涉嫌出售过期食品,要求查处”。经查,当事人以5元/瓶的价格购进“某维生素饮料”5箱,每箱16瓶,共80瓶,销售价6元/瓶,由于部分饮料超过和临近保质期,遂以3元/瓶的价格开展促销,并将该饮料摆放在促销区。举报人于2021年12月31日在该店花费3元购买1瓶“某维生素饮料”,发现该瓶饮料超过保质期于是拍照留存,店长对上述情况认可且无异议,已退回消费者3元购买费用,并且主动按照10倍赔偿、不足1000元按1000元赔偿的规定向消费者赔偿了1000元,剩余饮料全部下架后退回供货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某店经营未经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案

2022年3月17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店在化妆品销售柜台上摆放小康熊倍润嫩肤霜1盒、小康熊滋润保湿霜1盒,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网站中未查到相关产品备案信息,且不能提供产品备案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独山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备案的化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伊犁州巩留县某超市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3月3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某超市化妆品区摆放的小浣熊儿童物理双重防晒套装(60g)等多个品种多个批次的儿童化妆品,无购进验收台账及销售台账。经查,该超市的化妆品与某贸易有限公司实行联营,该公司的资质及购进票据齐全,购进销售均由联营公司人员管理。当事人未建立购进验收台账,也未做相关记录,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伊犁州奎屯市某商贸公司销售不合格中小学教学辅助用书案

2022年1月21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依法对奎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中小学教学辅助用书情况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从乌鲁木齐某公司购进河南省某公司印制的《计算小能手口算题卡六年级(上)》等中小学教学辅助用书进行销售。2021年8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上述中小学教辅用书进行抽样检验(期间当事人收到供货方返货通知,将剩余教辅用书退货给乌鲁木齐某公司)。2021年9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NO:2021X-J-QG01570《检验报告》:河南省某公司印制的《计算小能手口算题卡六年级(上)》等书本的亮(白)度项目不符合GB/T18359-2009标准,依据《202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课业簿册、中小学教学辅助用书、书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克州阿图什市古某无证无照开展学科类辅导案

2022年1月27日,根据相关线索,阿图什市“双减”专班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阿图什市某小区8幢1单元1102室进行检查时发现古某于2022年1月起,对某校8名小学生开展小学语文及数学等学科类辅导,至被查处,当事人已收取3名学生的辅导费共23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备案登记证》等有效证照,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向3名家长退回已收取的2300元辅导费,并依法对其作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伊犁州巩留县某综合商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2022年3月17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周边商铺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在某综合商店内发现货架上摆放有外观近似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糖果食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冬奥会标志权利人授权证明,其行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经查,该商店共购进带有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糖果5盒,当事人称是流动配送货车上门推销时购进的,未留取配送人的联系方式,也不记得其车牌号,且无法提供冬奥会标志权利人授权相关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冬奥会标志“冰墩墩”图案糖果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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