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有企业向反映,有的中介机构声称只需要花上几千元,就可以帮其消除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到底要不要花这个钱吗?有偿“征信修复”信得过吗?这是骗子的套路,“老板们”切勿轻信上当!
套路一
以修复征信名义骗取钱财后失联
骗子往往利用企业急于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迫切心理以及对“征信修复”概念的不理解,以“征信洗白、修复、铲除痕迹”等名义发布广告、办理业务,教唆信息主体用“非恶意逾期”“不可抗力”等理由或伪造证据材料进行申诉,借机收取高额代理费用,通常不良信息修改失败后不予退款或直接跑路失联。
套路二
征信培训、加盟骗局
以征信市场需求量大、有前(钱)景为由,谎称精通“征信修复”技巧,声称能在监管平台后台实施技术操作,其核心内容无非就是教人通过伪造证据欺骗信用监管部门,试图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达到删除不良记录的目的。
提醒
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消除惩戒”,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信用修复过程。
作为市场主体特别是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千万不要相信现在网上一些关于“清洗记录”“洗白信用”的非法广告。利用此类非常规手段,即使使用非法手段暂时清除不良信用记录,还是会被监管部门倒查出来。
那么,出现了征信不良信息真的无法“翻身”了吗?也不是。
2021年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提供了新依据。
01
一是关于公示的期限。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公示期限由5年缩短为3年,并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规定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个月。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3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公示。上述规定也与其他部门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周期基本一致。
02
二是关于提前停止公示制度。规定公示已满一定期限,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受到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同时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局另行制定,便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正。相关内容在《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中予以细化,为企业提供重塑信用的机会。
03
三是关于信息公示救济路径。顺应企业呼声,参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后,撤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制度。
04
四是关于公示的适用范围。考虑到机构调整和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行政处罚权行使情况,明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适用该规定,并将标题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来源:南海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