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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化妆品广告审查提示

2022-06-01 14:42: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12月,国家药监局公布了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要求在儿童化妆品销售包装容易被观察到的展示面标注。为了帮助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告经营单位更好地把握儿童化妆品广告宣传合规要求,加强儿童化妆品广告审查和发布活动,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权益,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指导上海市广告协会发布了关于儿童化妆品广告的审查提示。

儿童化妆品的范围

1.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2.在广告中以12岁以下儿童为宣传对象或者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使用专门的儿童化妆品标志

1.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

2.电子商务平台内儿童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儿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3.“小金盾”是儿童化妆品的辨识标志,并非质量认证标志。儿童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时,不得将“小金盾”标志与获得国家审批、质量认证等宣传用语相挂钩,混淆“小金盾”标志的涵义,暗示该产品已经获得监管部门审批或者质量安全得到认证。

4.非儿童化妆品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该产品适用儿童。

儿童化妆品广告宣传用语

1.以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诉求对象的儿童化妆品广告中请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2. 因为儿童化妆品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因此,儿童化妆品广告中也不应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用语进行宣传;

3. 儿童化妆品广告不得进行“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与儿童化妆品使用目的不一致的功效宣传;

4.儿童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与食品有关图案,或者易使儿童化妆品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可能产生儿童误食、误用的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告经营者在承接儿童化妆品广告时:应当查验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儿童化妆品标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当将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相核对,确保上述信息与公布信息一致,并核对广告内容,确保内容真实合法。

提醒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对儿童化妆品作虚假、误导性的宣传,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形象。

提醒家长们:不轻信不良商家的宣传噱头,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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