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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全省市场主体年报提醒

2022-06-02 14:36: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在辽宁省内存续的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和公示上一年度的年报;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从下一年度开始年报。

一、填报方式

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可选择通过联络员或电子营业执照任意一种方式登录,并按照说明和提示在线填报年报,提交公示。有时候集中填报的市场主体较多,加之系统延迟,会在24小时之后才能显示,不着急的话,就过几天再查一查年报情况。

二、逾期年报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6月30日24时年报法定期限截止时,企业仍未报送公示2021年度报告的,自7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会受到信用约束。

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三、特别提醒

市场主体只能通过公示系统官网进行年报填报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不要轻信其他信息的网页链接,避免上当受骗。

今年市场主体如果不依法报送年报,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国家新出台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度年报还有一个月时间就要结束,请市场主体抓紧时间及时年报,避免出现信用受损和行政处罚。

(供稿: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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