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文锦渡海关发布关于深圳市祥学商贸有限公司出口侵犯“飞人乔丹图形”、“GUCCI”等商标权的鞋、手提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文关知罚字﹝2022﹞0002号
当事人:深圳市祥学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文锦社区沿河南路2011号惠州大厦822
法定代表人:陆学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7QKF0B
2022年4月25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鸿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报关单号:530920220090002491。文锦渡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出口货物中有以下货物:
1、标有“飞人乔丹图形”标识的鞋23双;
2、标有“NIKE及钩图形”标识的鞋66双;
3、标有“LV”标识的鞋2双;
4、标有“Dior”标识的鞋8双;
5、标有“ADIDAS三叶草(图形)”标识的鞋24双;
6、标有“GUCCI”标识的鞋6双;
7、标有“GUCCI图形(GG图标)”标识的手提包1个。
(以下称上述货物)
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7416元。
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飞人乔丹图形”(备案号:T2015-43134)、“NIKE及钩图形”(备案号:T2016-47305)、“LV”(备案号:T2016-45489)、“Dior”(备案号:T2015-39603)、“ADIDAS三叶草(图形)”(备案号:T2013-30799)、“GUCCI”(备案号:T2019-84648)、“GUCCI图形(GG图标)”(备案号:T2013-32217)商标专用权,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当事人陈述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11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锦渡海关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