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近日,江苏华神药业有限公司被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原因涉及为他人无证经营药品提供药品。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处罚信息(苏药监通处字﹝2022﹞4号)显示,江苏华神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神药业”)对业务员及销售环节管理不严,导致其业务员陆某星(2020年从该公司退休后,返聘至今)在未核实南通市建能百货有限公司有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假借合法客户抬头,无发货通知单自己提货并送货上门的方式,两次向南通市建能百货有限公司销售江苏华神药业生产的风油精等药品:2020年5月 26日销售霜菊风油精(批号:02190301)1800瓶,销售价格为2.1元/瓶;霜菊清凉油(批号:06190501)720盒,销售价格为2.2元/盒。2021年7月22日销售霜菊风油精(批号:02210502)2400瓶,销售价格为2.2元/瓶;陆某星将两次销售所得(5364元、5280元)均缴纳至江苏华神药业。2021年12月南通市建能百货有限公司将未销售的1504瓶风油精、461盒清凉油退至陆某星处,退货金额4080.4元。2022年1月,陆某星将480瓶霜菊风油精(批号02190301的400瓶、批号02210502的80瓶)、31盒霜菊清凉油(批号06190501)退交江苏华神药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江苏华神药业罚款0.5万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今年2月,江苏华神药业也受过处罚。
信用中国数据显示,2022年2月9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江苏华神药业罚款1万元,原因涉及:人口集中区域内焚烧塑料、橡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公开信息显示,江苏华神药业的前身是南通中东药业有限公司,创建于1974年。该公司一直致力于外用制剂的生产。该公司开创的霜菊品牌风油精,开塞露等在多个外用制剂领域有突出销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