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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儿童产品相关领域典型案例

2022-06-15 15:47: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切实维护少年儿童权益,日前,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查处的一批涉及儿童产品相关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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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某文具厂生产销售

假冒侵权橡皮擦案

2020年11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临海市某文具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包装标有标识及“韩国花郎橡皮”字样的橡皮擦包装纸25000余张,包装成品橡皮擦若干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标识橡皮擦外包装及成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经调查,当事人从2019年11月起生产销售该品牌假冒侵权橡皮擦,违法经营额达56500元。根据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取得的线索,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临海市公安局,前往黄岩、义乌、上海等地调查,共查获涉嫌侵权橡皮擦90000余块、橡皮擦外包装20000余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目前该案已移送临海市公安局依法查处。

临海市某母婴用品店销售

未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案

2020年6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临海市某母婴用品店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台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优博牌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和优博敏佳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各2罐,在未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放在经营场所内售卖。至案发时止,尚未售出。上述优博牌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为适用于食物蛋白过敏婴儿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但并未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台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临海市局、路桥区局组成专案组,对供货商台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从跨境电商平台购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涉案货值10万余元,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30万余元。

临海市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0年8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临海市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为招揽生源,在其自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年培训达12000+人次,临海第一”等内容的广告,其中“临海第一”构成极限词用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70000元。

蔡某某销售

假冒“箭牌”儿童马桶案

2020年12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案件移送线索开展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蔡某通过微信联系购入标有"ARROW"商标字样的儿童马桶54个和儿童小便斗36个,并将该批洁具销售给某建筑公司准备用于某幼儿园建设工程项目上。上述儿童马桶和儿童小便斗经“ARROW”商标所有权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属侵犯该公司注册商品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没收侵权商品、罚款76000元。

临海市某培训机构

侵害个人信息权利案

2021年7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临海市某培训机构开展日常检查,在当事人办公室电脑里发现含有儿童姓名、性别、父亲姓名、联系方式、母亲姓名、联系方式、备注等详细信息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名单,总计740条。经查明,上述个人信息系当事人招聘的兼职人员到学校或大型商超等地点做宣传推广活动时收集,收集过程中未征求得到消费者同意,且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情况下,打电话进行课程推荐了解补习意向。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15000元。

临海市某幼儿园

使用过期调料案

2021年4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海市某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海天酱油草菇老抽”已过期,其包装瓶上印有生产日期为“2019.02.28”,保质期为18个月。经查明,该食品调味料为该食堂所有,于2020年9月1日至检查当日仍用于烹饪食物提供给师生食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66986元。

临海市某绣服厂

生产不合格校服案

2020年9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不合格产品报告,对当事人临海市某绣服厂立案调查。经查明,2020年4月、6月,当事人分别生产了该两批次校服(针织学生服),总计370件。2020年9月,在浙江省夏季学生服专项抽检中,上述两批次校服均被检出聚酯纤维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并处以罚没款10020元。

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

未经认证生产销售卡通台扇案

2021年6月21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未经认证机构认证的卡通台式电风扇。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小号款台扇已经取得了CCC认证,认证证书尚在有效期内。当事人在取得CCC认证证书后又新增了小黄、大白、可爱喵三种型号的台扇并开始生产销售,上述三种型号的台扇造型与卡通人物近似,容易引起儿童的好奇心,易诱发触碰风险,且未向认证机构申请扩展认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0元。(来源:临海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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