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2022年5月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涉及福清市龙明宾馆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1 | 食品 | 融市监龙田处罚〔2022〕5号 | 福清市龙明宾馆无证从事餐饮服务 | 福清市龙明宾馆 | 91350181561693994T | 余恩明 | 当事人从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3月18日,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在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田镇龙锦路155号从事餐饮服务。至案发之日止,计货值金额2400元,计违法所得2400元。 |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其案发前主动改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经研究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2、没收在扣的以下食品:2瓶闽南香一级大豆油、2瓶世福清泉老陈醋、1箱玉口香甜脆瓜(酱腌菜); 3、处以罚款25000元。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