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6月22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天津祥源鑫盛工艺品贸易中心。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红大市监处罚〔2022〕1号
当事人:天津祥源鑫盛工艺品贸易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559464615H
住所:红桥区北马路102号内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得奎
2022年1月18日,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scjg.tj.gov.cn/gsxt)查询到当事人未报送公示2019年度、2020年度年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18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未报送2019年度、2020年度年报,且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1日期间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满足“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基本情况(户卡)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天津市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未报送2019年度、2020年度年报;
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三条石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事实;
4.《关于协助提供天津祥源鑫盛工艺品贸易中心等企业纳税情况的函》复印件1份、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对协助提供天津祥源鑫盛工艺品贸易中心等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1日期间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
5.《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红大市监限提〔2022〕1号)》一份、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页截图打印件和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通知当事人限期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当事人逾期未提供的事实。
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向当事人公告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红大市监罚告〔2022〕1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天津祥源鑫盛工艺品贸易中心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