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奉节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奉节县乐优粮油经营部涉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7月15日,奉节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奉节县石岗乡两河村1组的奉节县乐优粮油经营部(经营者:杨存学)生产的菜籽油开展了日常监督抽检。其菜籽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奉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就当事人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确定其违法事实。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一)食品小作坊销售前未按照规定查验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状况;……(六)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予以当事人警告处罚。
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没收违法所得八百二十元,予以当事人处三千元处罚。以上两项合并处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办案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六百二十元。3.并处罚款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