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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二)

2022-06-28 16:03: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济南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着力查办重点领域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严惩重处,强化曝光,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济南磊旻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医用防护服”案

今年4月25日,天桥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辖区内药圣楼有企业经营假冒医用防护服,该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检查。经查,当事人济南磊旻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联系河南豪达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向该公司订购医用防护服4800套,手术衣2000套,货款共计9.86万元。经鉴定,该批防护服系假冒的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防护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天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医用防护服4140套、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疫情之下,必须严格监管与执法。济南市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山东董老大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今年1月24日,平阴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有公司在冷库内存放无中文标签的肉类,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检查。经查,山东董老大食品有限公司租赁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冷库用于存放食品原料,所存放的无中文标签肉类(牛蹄筋)14件,并与其他国产冷冻肉类混放。经平阴县疾控中心对涉案产品及冷库环境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检测结果未发现阳性样本。当事人作为肉制品食品生产企业,将来源不明、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及《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进口冷冻肉类放入原料库内,并与其他食品原料混放,涉案货值金额8386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该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应自觉落实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否则将遭受严厉处罚。

王某将进口冷链食品虚假标注为国产食品案

2022年1月26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某部门的线索通报,对济南市历城区亚萍水产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该个体经营部经营者王某从某实业有限公司购进了一批来自厄瓜多尔国的进口冷链食品冻南美白虾,将其中90箱(9Kg/ 箱)进行了分装,分装后的外包装箱标识为“产品名称:活冻大虾,产地:河北唐山,生产商:山东贝巧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陆家庙以北花园大道以南”等字样,更换成国产包装进行销售。王某的行为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货值金额4.18万元,违法所得1.14万元。查清事实后,该局决定对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4万元、罚款3万元的罚款。

鉴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当事人王某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对其从重处罚的决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抓好进口冷链食品源头管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历城区嘻哈礼品经营部经营违反公序良俗的食品案

今年3月份,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历城区嘻哈礼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避孕套造型软糖”外包装盒上标有“love sex DUROX jeans活力四射 高品质 更强自信”等字样,内置袋装软糖,外形似避孕套,并含有色情字样;另发现其经营的罐装饼干标签标有虚假、低俗内容。经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从事恶搞礼品的线上销售业务,经营上述软糖、饼干以学生为主要群体,作为同学间的恶搞礼物。当事人共计购进涉案“避孕套造型软糖”1080盒,涉案货值4945.26元,违法所得3394.9元;恶搞饼干2880罐,涉案货值21938.64元,违法所得18015.3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避孕套造型软糖”452盒、恶搞饼干1145罐、罚没款合计4.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包装盒及造型模仿计生用品、标签内容含有色情内容的软糖,另外还有标签内容恶俗、低劣的涉案饼干,都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尤其是针对学生为主要营销群体,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必须严厉惩处。

山东豪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今年2月23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查办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案中,发现委托方为山东豪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遂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定做了150个“糖友优选冀紫439全麦粉”和150个“糖友优选冀紫439精面粉”包装袋,委托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涉案产品包装标有“铬含量为普通小麦的3倍以上,具有激活胰岛素控制血糖的作用”、“其富含硒、锌、花青苷、膳食纤维、蛋白质等多种营养成分,有一定的食、药、保健功效”等内容。该公司共销售了172袋“糖友优选”包装的面粉,销售额1647元。当事人不标示所强调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条之规定,并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描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2元、罚款1.9万元的处罚决定。

该案及时制止了当事人以产品富含营养元素且具有治疗功能为卖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避免了消费者上当受骗,维护了市场秩序。

高某某、张某某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进行经营活动案件

今年4月13日,章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从事甜瓜销售的经营活动高某某、张某某使用的电子秤未经检定,执法人员现场对电子秤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随后,该局将电子秤送至济南市章丘区计量检定所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两位当事人对检定结果均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由于个人经营未建立账本,具体盈利金额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清事实后,章丘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某某、张某某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各罚款500元的处罚。

计量器具的检定是保证量值准确和一致的重要措施,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被列入到强制检定目录,定期检定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农贸市场内的计量器具和市民生活密切相关,加强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市场秩序有重要意义。

市中区梓洋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5月25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局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市中区梓洋电动车经营部所销售的电动不合格,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经营部进行核查。经查,该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货值金额24320元。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经营部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共计3.7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属民生密切相关的日常交通工具,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存在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严肃查处。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案查办过程中,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将涉案电动自行车实施召回、退款、换货及退厂处理,实现闭环式执法,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济南市章丘区煤气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1年11月29日,章丘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管检查中,发现隶属章丘区煤气公司的白云湖街道办事处郑码村东南的充装站有违规现象。经查:当事人实瓶待检区放有1只已经充装完毕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实际使用年限已超过最长期限,该气瓶应为报废气瓶。该充装站违反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相关规定,构成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事实。查清事实后,该局对章丘区煤气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将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报废)的气瓶进行充装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气瓶及气瓶阀门到了规定年限应当强制报废。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济南市市场监管部门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存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违法行为。

莱芜东方物业有限公司对在用电梯未定期检验案

2021年12月7日,莱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莱芜东方物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16台在用电梯未经定期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对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违法行为,查清事实后,该局作出对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槐荫区淇淇蛋糕店使用非食品原料案

今年2月15日,槐荫市场监管局接到济南12345承办单,称辖区内一家蛋糕店销售使用金箔制作的蛋糕。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槐荫区淇淇蛋糕店从一家蛋糕用品店购买金箔纸,用作蛋糕装饰,制作蛋糕一个,在美 团外卖平台上销售价格为90.6元,实际收到77.49元。当事人销售带有金箔的蛋糕货值金额为77.49元,违法所得为77.49元。当事人构成使用非食品原料装饰金箔制售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7.49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既不是食品添加剂,更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的金箔纸制作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加大监管、规范力度,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济南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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