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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化妆品公司侵权香奈儿COCO商标被处罚

2022-06-29 11:51: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严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一直以来都严厉打击。近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起商标侵权案,处罚对象为臻焕化妆品(广州)有限公司。

据了解,2022年4月7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臻焕化妆品(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焕化妆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持有有效营业执照,营业面积约150平方米;该公司仓库内分别有“COCO香味”香氛去屑控油洗发露18瓶和“COCO香味”香氛润肤滋养沐浴露59瓶在销售。臻焕化妆品只提供“PANDASBEAUTY”的商标注册证,但未能提供“COCO”注册商标销售授权书和商标注册证,涉嫌商标侵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相关处罚信息显示,经查明:臻焕化妆品于2022年3月16日起购进带有“COCO”商标沐浴露和洗发露进行销售。至2022年4月7日被该局查获时止,臻焕化妆品共购进带有“COCO”商标的香氛润肤滋养沐浴露360瓶和香氛去屑控油洗发露50瓶,已销售333瓶;库存香氛去屑控油洗发露18瓶和香氛润肤滋养沐浴露59瓶被该局依法现场查获。

据悉,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的“COCO”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注册证号是第150743号。上述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的带有“COCO”商标的香氛润肤滋养沐浴露和香氛去屑控油洗发露,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林某珊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臻焕化妆品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COC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氛去屑控油洗发露18瓶和香氛润肤滋养沐浴露59瓶;罚款6000元。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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