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6月29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鹿晗与诸暨市星派餐饮店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鹿晗诉称,被告诸暨市星派餐饮店在其经营的“饿了么”外卖店铺“麦嘉基•炸鸡•汉堡(大唐店)”中售卖的产品“一桶鸡+可乐”销售页面擅自使用鹿晗的照片进行商业性宣传,且照片中亦使用鹿晗姓名。该店系将鹿晗的肖像制作成商品推荐人甚至代言人的形象,并可在该页面直接进行商品购买,其使用方式为虚假代言,该店上述行为扰乱鹿晗商业代言秩序,涉嫌侵犯鹿晗肖像权。对此,诸暨市星派餐饮店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据了解,鹿晗为歌手、演员。系餐饮品牌“肯德基”的代言人。诸暨市星派餐饮店在“饿了么”外卖店铺“麦嘉基•炸鸡•汉堡(大唐店)”中销售产品“一桶鸡+可乐”,售价52.99元,该产品商品首页图中包含鹿晗肖像一张。上述侵权照片与鹿晗代言肯德基品牌的图片高度相似,仅将图片中“肯德基”品牌改为其经营的“麦嘉基”品牌。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店铺将原告鹿晗肖像制作成推荐人使用在产品首页图,使公众误认鹿晗与诸暨市星派餐饮店销售的商品存在代言关系或合作关系。诸暨市星派餐饮店未经鹿晗许可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侵犯了鹿晗的肖像权。最终,该院判决被告诸暨市星派餐饮店向原告鹿晗赔礼道歉;赔偿原告鹿晗经济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