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河池市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件。
一、大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大化刘某某百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热水器产品案
大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大化县大化镇同德巷37号,大化刘某某百货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家用燃气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其中52台家用燃气热水器未配备标准的排烟管(含室内直管、弯头、过墙管、防倒风排烟罩)等部件,不符合GB 6932-2015标准要求;127台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16410-2007标准要求。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1月21日,大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产品,并作出没收上述违法产品,予以罚款7471元的行政处罚。
二、都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广西都安乔都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案
2021年10月14日,都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广西都安乔都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公司简介》页面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违反相关规定。
2021年11月3日,执法人员登录当事人网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网站的“公司简介”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公司介绍”页面发布“公司研发的中成药产品主攻方向为痛风、妇科疾病、中老年人常见疾病等各类药配方的调整、改善,最终找到适用于相应病症的大多数患者的通用配方。此次生产的中成药主要针对痛风、类风湿、关节炎、颈椎炎、肩周炎、骨质增生、腰间盘突出等骨科、神经科疾病,已在民间多个临床试验中取得80%以上的显著疗效”等宣传用语没有事实依据。发布的某某痛风灵(液体敷料)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天冬是中药材,当事人发布医疗器械、药品广告,未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3月28日,都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及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巴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广西巴马长寿老酒酒业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巴马醇酒案
2021年10月18日,巴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载明:“食品名称:巴马醇酒(36%vol),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14-10-28,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兰县世纪华联超市,标称生产者:广西巴马长寿老酒酒业有限公司”的食品,经抽样检验,三氯蔗糖项目(实测值:0.0197,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该公司生产的巴马醇酒经抽样检验,三氯蔗糖项目(实测值:0.0197,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1月13日,巴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和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26393.50元。
四、都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都安鑫粤美超市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2022年1月7日,都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编号为F2011133的自动扶梯正在开启并有顾客使用,该自动扶梯于2021年9月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监督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的编号为F2011133、F2011134的自动扶梯安装于其超市东门,2021年9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上述2部自动扶梯进行监督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1年9月14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2部自动扶梯进行检查,编号为F2011134的自动扶梯正在使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检验不合格的自动扶梯。2022年1月7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又在使用编号为F2011133的自动扶梯。同日,执法人员查看当事人的视频监控,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2月5日至2022年1月6日期间均使用上述2部自动扶梯。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的上述2部自动扶梯未经检验合格。
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4月14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并作出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巴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黄某某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2021年11月10日,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住处疑似出售车用汽油等物品,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疑似车用汽油进行监督抽检。
2021年12月6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苯含量检测结果6.15,不符合车用汽油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从过路油贩上门推销时购进不同批次涉案汽油从事经营活动,未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及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巴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货值金额等值罚款2940元的行政处罚。
六、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金城江区亨宏五金日杂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液化气燃气灶具案
2021年12月7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没有随热水器配备标准的排烟管(含室内直管、弯头、过墙管、防倒风排烟罩)等部件,未达到GB 6932-2015.5.2.2.8.1.标准;家用液化气燃气灶具没有熄火保护装置、未达到GB 16410-2007.5.3.1.12.标准。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液化气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1年12月31 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安全的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液化气燃气灶具,并作出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液化气燃气灶具及处以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七、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元源综合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4月20日,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维权专员在检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元源综合店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泸州老窖”、“剑南春”、“五粮液”等品牌白酒,经随同检查的厂家维权专员鉴定,称上述“泸州老窖”、“国窖”、“剑南春”、“五粮液”品牌酒不是他们所属公司出厂的产品,并出具鉴定证明书。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品牌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6月7日,罗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及处以罚款82194元的行政处罚。
八、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广西南丹师恩书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3月28日,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与县新闻出版局、县文广体旅局的联合检查中发现,位于南丹县城关镇金芙蓉步行街二1-2005号商铺的广西师恩书店经营有外观形象与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形象高度相似,商品均印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北京冬奥会会徽图案、“BEIJING 2022”图案等奥林匹克标志的钥匙扣挂件等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证明。
经查实,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大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大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压力管道案
2022年1月13日,大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管网图及其详单中清查出该公司已投入使用的压力管道有88条未经检验合格(其中主干道14条,庭院管道73条,工业管道1条)。
经查实,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压力管道的行为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 2 月28日,大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压力管道,作出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都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都安瑶族自治县振珊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案
2021年12月20日,都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的部分家用燃气灶具执行标准为GB 16410-2007,但均未设置有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07)5.3.1.12的相关要求。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7日,都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设置有熄火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及处以罚款1043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环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贵州益达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1年12月3日,环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环江驯乐江滨酒店、环江驯乐万福酒店使用的电梯由贵州益达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免费进行维护保养,其现场未能提供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当日,环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电梯维保记录。2021年12月6日当事人向环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上述酒店电梯2021年9月2日至12月2日的纸质维保记录,记录内均无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经查实,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2月31日,环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天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广西天峨县行者商贸有限公司发布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广告案
2021年9月23日,天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广西天峨县行者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了一条广告。广告内容为“杨梅不仅好吃,营养也极其丰富,富含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质以外,还含有多种有机酸、维生素C、维生素B,对防癌抗癌有积极作用,所含的果酸既能开胃生津消食解暑,又有阻止体内的糖向脂肪转化功能,有助于减肥。同时,杨梅对大肠杆菌、痢疾杆菌等细菌有抑制作用,能治痢疾腹痛,对下痢不止者有良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关于杨梅的广告内容“对防癌抗癌有积极作用,对大肠杆菌、痢疾杆菌等细菌有抑制作用,能治痢疾腹痛,对下痢不止者有良效”,该广告内容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举报情况属实。
经查实,该公司发布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天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凤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凤山县三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产品案
2021年12月9日,凤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凤山县凤城镇巴烈村凤山县三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火夫人”“百派”牌等家用燃气灶具,均未按GB16410-2007 5.3.1.12款要求,设置熄火保护装置,属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2月22日,凤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及处以罚款6880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河池市宜州区杰佳烟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瓶装葡萄酒案
2022年3月23日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柜货架上摆放有5个品种没有中文标签的瓶装葡萄酒。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以及进口报关企业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瓶装酒随附的中文标识标签,但是未尽到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知情的审查义务,将无中文标签的瓶装葡萄酒直接上货架待售。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瓶装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2022年5月10日,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无中文标签的瓶装葡萄酒及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五、大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大化瑶城物业有限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收取停车费价格违法行为案
2021年10月11日,大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达吽小镇地下停车场涉嫌欺骗、违法收费”,随即指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当事人是大化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独资公司。2021年9月,当事人受委托正式实施经营运行,负责达吽小镇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并向社会机动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所收停车服务费全部划归到大化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当事人按照其经营上交的费用提取服务费。
经查实,达吽小镇地下停车场产权属大化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有不动产权证,产权证载明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其收费项目属《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和《大化瑶族自治县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政府定价范畴,“达吽小镇地下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实行政府定价。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的收费许可或批文的情况下向社会机动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的行为构成了未依法取得政府定价,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 4 月 21日,大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广西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