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定海关关于江苏恒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定海关检罚字〔2022〕0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定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定海关检罚字〔2022〕0002号
江苏恒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4152725N;法定代表人:靳海滨 ;经营地址为江苏省昆山市长江北路777号。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27台笔记本电脑,报关单号为236920211691215303,申报日期 2021年10月12日,涉案货值267360.99元。该批货物被海关命中目的地检验,目的地检验机构为嘉定海关。江苏恒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长期未联系嘉定海关实施目的地检验。2021年12月嘉定海关主动联系当事人,告知该批货物需实施目的地检验,未经检验不允许销售和使用。当事人告知海关,该批货物已发运,无法实施检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以上行为有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目的地检验通知,3C证书等为证。
江苏恒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4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