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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东斯坦姆眼科医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案

2022-07-08 10:18:12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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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东斯坦姆眼科医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案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东综支处罚〔2022〕472号

当事人:天津河东斯坦姆眼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0102MJ06835410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 任树生  

2022年4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医院大门右侧悬挂“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河东斯坦姆分院”名称牌匾,现场当事人提供了一份天津河东斯坦姆眼科医院与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签订的“建立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河东分院”的框架协议,但该协议不能说明双方的隶属关系,也没有约定允许当事人可以使用“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名称的条款。2022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进行调查,询问与当事人合作具体情况,随后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对我局询问的问题出具了“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医联体合作情况说明”该说明显示对于天津河东斯坦姆眼科医院悬挂“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河东斯坦姆分院”名称的牌匾一事并未得到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正式文件授权,属未按照框架协议内容进行的不当行为。另外,当事人当场提供的与北京六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医疗器械买卖合同中显示双方签订“裂隙灯显微镜”及“检眼镜”两种医疗器械产品的买卖合同的日期为2021年9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过程中发现供货方北京六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5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签订该合同时北京六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当事人在后来的调查过程中提供了北京六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于2019年在未得到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正式文件授权的情况下在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128号天津河东斯坦姆眼科医院门口悬挂“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河东斯坦姆分院”名称的牌匾,该行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构成要件。现当事人已摘除“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河东斯坦姆分院”名称的牌匾。没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悬挂涉事牌匾后与后续当事人的经营所得有直接因果关系,无法确定违法经营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民办非企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主要负责人杨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视频资料、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对主要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对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宣传科干部制作询问笔录、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出具的“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医联体合作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未经授权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事实;3、2020年6月13日现场拍摄天津河东斯坦姆眼科医院门脸照片,证明当事人已摘除所涉事牌匾的事实;4、当事人提供的发证日期为2020年2月25日有效期限至2025年2月24日内的北京六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本机关2022年6月23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应于在未得到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正式文件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医院门口悬挂“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河东斯坦姆分院”名称的牌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说明情况,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摘除“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河东斯坦姆分院”名称的牌匾,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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