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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出击护航民生!今年上半年成都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办民生领域案件738件

2022-07-11 16:54: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张东 张文婷)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成都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严查民生领域10类违法违规行为。7月11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了今年上半年“铁拳”行动案件查办情况以及6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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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成都“铁拳”行动共计查办相关民生领域案件738件,案值672.18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3件。据了解,“铁拳”行动中,成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各地区域经济发展特点,通过联合执法,实现监管执法效能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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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守护民生安全底线的同时,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还着力构建市场监管执法条线“规范化+柔性执法”的工作模式,让服务警示跑在执法前,服务指导贯穿于执法中,服务跟踪工作紧贴在执法后,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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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成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铁拳”行动中都查办了哪些典型案件?在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6起典型案例中,涉及食品安全、广告违法、虚假宣传、商标侵权、违规收费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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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高新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高新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微信小程序中部分内容涉嫌广告违法,于2022年2月16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皮肤美容】肌肤灌注(补水)”服务商品页面宣传含有“1次肌肤灌注等于100倍普通护肤品”、“5分钟打开百万细胞微通道,实现高效渗透”的广告内容,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数据来源及依据。调查中还发现上述商品页面显示销量为“已售257”,微信后台数据显示未有实际销量,当事人承认“为了吸引客户,后台自己更改的销量数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60000元。

案例二:金堂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金堂县某日用杂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对金堂县某日用杂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有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7台,部分器具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等信息。执法人员依法查封,并于2022年2月11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不能说明购进时间和进价,涉案货值金额8450元,已售出1台,违法所得250元。

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信息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行为。根据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5.2.1.13规定“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涉案产品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金堂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6900元。

案例三: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某诊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2月9日,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某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灯箱广告”显示有涉嫌虚假的宣传内容,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6月至案发,制作的“灯箱广告”宣传内容标注有“18岁前把近视控制在500度以内可以降低74%的白内障风险、67%的青光眼风险、99%的黄斑病变风险、98%的视网膜脱离风险”和“三甲医院临床有效率97%”等内容,但没有标明出处,引证数据无法提供证明。宣传内容中的“新都区青少年儿童近视眼防控中心”为虚假的工作机构。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广告引用的数据未标明出处、不能证明数据真实准确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新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8000元。

案例四: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双流区某酒水经营部售卖假冒白酒案

2022年1月7日,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日常检查时,在某酒水经营部查获一辆送酒的货车,因送来的酒水涉嫌商标侵权,对该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1月1月从流动“酒商”处订购了10件(6瓶/件)“国窖1573”和4件(6瓶/件)“五粮液1618”,货值金额76800元,准备和正品搭配销售。涉案酒水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案

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案的违法线索移交函,郫都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30日予以立案。经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1日)6件(4L*4瓶),货值金额1110元,违法所得90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市武侯区某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学科培训违规收费案

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对武侯区某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进行现场检查,提取了该校与学生家长签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复印件及目前在校培训的学员名单,并对其涉嫌违规收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校公示的收费标准符合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但是在实际收费过程中并未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收取超出公示价格的收费金额205923元,现已清退201819元,未清退金额共计4104元。

该校未按规定按实际收费情况对所有学员家长开具正式发票,也未按规定通过监管账户收取费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规收取的金额4104元,罚款12312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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