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2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市泰盛医药有限公司等2家药品经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
通告显示,经监督检查,深圳市泰盛医药有限公司等2家药品经营企业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对如下两家企业采取暂停销售风险控制措施。
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以及整改要求,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