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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南京利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2〕0041号)

2022-07-14 16:09: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7月8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南京利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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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2〕0041号

当事人:南京利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2110室

法定代表人:罗开宇

海关代码:3201960351

当事人委托上海多利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印度一般贸易项下对氨基苯乙醚16000千克,申报价格C&F1008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92229100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10002131034。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出口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检验检疫电子底账数据号。经核定,货物价值为人民币63114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出境电子检验检疫申请受理凭条、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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