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佶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了解,上海佶元食品有限公司为水产品经营企业,其住所为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北路98号市场内冻品区2C-134号,持有合法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根据商业协议向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经营场所销售海鲜等初级农产品。其在宝山区江阳市场内也设有零售店面,从事海鲜产品的零售活动。当事人根据盒马门店的订购信息向相应门店进行销售、供应。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1年4月15日,当事人向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分公司销售皮皮虾2kg,销售价110元/kg。该产品系当事人向南通信诚活鲜水产有限公司采购,数量50kg,采购价60元/kg,已售罄无库存,采购未开票。
当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上述皮皮虾进行监督抽检。相关《检验报告》显示主要内容如下:食品名称:皮皮虾;购进日期:2021-04-15;样品数量:1.248kg;抽样基数:1.248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 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镉(以Cd 计)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1.2;单项判定:不合格。
据悉,以上皮皮虾采购数量为50kg,采购价60元/kg,采购未开票。其中向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分公司销售了2kg。剩余的48kg由当事人市场内零售门店销售完毕,已无库存,零售价同为110元/kg,未开票无记账。
综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皮皮虾重金属污染物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其销售上述皮皮虾的货值金额5500元,违法所得2500元。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该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皮皮虾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该局表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同时其违法行为不足一个月,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无社会影响,综合考量,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上海佶元食品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