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中民御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合计罚款20万元。
京房市监处罚〔2022〕1942号显示,该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的行为属于使用劣药,案件货值金额25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九条,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中民御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京房市监处罚〔2022〕1943号显示,该诊所给患者使用的药品“温阳化湿丹”“利胆清”“消食通(丹)”“控涎丹”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或进行备案,其行为属于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中民御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370元;没收非法财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两则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均为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