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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0号)

2022-07-18 15:29: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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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8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0号)。

一、抽检编号为NCP22331002305530147黑芝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31002305530147;产品名称:黑芝麻;生产日期:2022-03-22;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美君调味商行;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剩余同批次的不合格黑芝麻1.78kg,该局现场予以扣押。上述黑芝麻由于为散装食品,且为零售,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2月15日从台州市路桥区小玲食品商行购进黑芝麻一件,一件是25kg,一件的价格是420元,并索取了进货票据。该局于2022年3月22日对上述黑芝麻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于2022年4月22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截至2022年4月22日,除了店里剩下的1.78kg,其他都卖掉了。上述黑芝麻的销售价格是20元/kg。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为500元。上述被扣押的1.78kg黑芝麻已于2022年4月27日先行处理,进行销毁。

当事人销售的黑芝麻抽检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进货台账和供货商营业执照,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黑芝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台市监处罚〔2022〕40269号)

二、抽检编号为NCP22331002305530352肉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31002305530352;产品名称:肉鸡;生产日期:2022-03-25;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土霉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晨鲜禽蛋商行;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肉鸡。上述肉鸡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禽肉,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1日从安徽农恒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180元/件的价格购进20件肉鸡,每件的重量是15千克,共计300千克,并对外销售。2022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销售的肉鸡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4月26日,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肉鸡检验报告NO:FL22032510号,报告显示多西环素、土霉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当事人提供了安徽农恒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尽到索证索票义务,现场能够提供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椒市监处罚〔2022〕007号)

三、抽检编号为NCP22331002305530239牛蛙(活体)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31002305530239;产品名称:牛蛙(活体);生产日期:2022-03-22;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经济开发区益想超市有限公司;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牛蛙。上述牛蛙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产品,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3月21日,当事人从个体户洪俊处购进牛蛙5kg,牛蛙购进价格为13.6元/kg,上述牛蛙包括抽检共销售4.5kg,销售的价格是31.96元/kg,由于系统存在四舍五入抹零情况,销售总金额为143.95元。剩余牛蛙已退回个体户洪俊处。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牛蛙时,向供应商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

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牛蛙时,向供应商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椒市监处罚〔2022〕005号)

四、抽检编号为XC22331002305530396虾蛄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02305530396;产品名称:虾蛄;生产日期:2022-03-30;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椒南中心菜场王友根;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虾蛄。上述虾蛄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产,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7日从温岭市场购进13.5千克虾蛄,购进价格为100元/千克,共计1350元,并以130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货值共计1755元。当事人的虾蛄除去抽检之外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从市场购进时索取了进货票据,未索取供货方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单据但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属于尽到部分索证索票义务的情形,且积极配合调查,该局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5元。(椒市监处罚〔2022〕009号)

五、抽检编号为XC22331002305530516线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02305530516;产品名称:线椒;生产日期:2022-03-30;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椒南中心菜场门雨彬;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线椒。上述线椒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蔬菜,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1年10月25日,当事人从台州市蔬菜批发中心50-51号购进15千克长豇豆,购进价格为20元/千克,共计300元,并以18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除抽检所用外,当事人已将剩余线椒全部销售,除去抽检的3千克外,平均销售价格是22元/千克,共计264元,抽检的3千克,销售价格为18元/千克,共计54元,销售额共计318元,获利共计18元。当事人现场出示了销售票据但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尽到部分索证索票义务,现场能够提供供货方的进货单据,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元。(椒市监处罚〔2022〕008号)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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