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日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潮鹏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相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昌市监处罚〔2022〕1414号显示,当事人在实验室生化免疫区设有三台试剂柜,(设备编号:05、06、07),用于存放2-8℃储存条件的体外诊断试剂,存放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甲型肝炎病毒lgM抗体检测试剂盒(酶联免疫法),国械注准20163401034有92盒、戊型肝炎病毒lgM抗体检测试剂盒(酶联免疫法),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63400932有87盒,由于三台试剂柜的电路跳闸未及时发现,导致在检查时发现存放上述医疗器械的三台试剂柜的温度分别为24℃、21℃、20℃,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事实。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七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七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