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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海市场监管发布“亮剑2022”二季度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2022-07-19 15:59: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3月份以来,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亮剑2022”保障民生安全综合执法行动,并于二季度开展“亮剑2022-巨浪”执法行动,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安全稳定。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望市场主体强化合法经营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消费安全环境。

1.卢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根据举报线索,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临海市公安局在卢某某经营的性保健品店内查获在售的宣称壮阳功能的压片糖果,该压片糖果为蓝色片状制剂,外包装标有“澳洲袋鼠精”字样,无生产企业、生产日期、许可证等信息,经检验,该压片糖果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压片糖果,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案已移送临海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 

2.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白酒案

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临海市公安局对当事人陈某某位于临海市白水洋镇的住处进行检查,现场查获5箱假冒的“贵州茅台”酒,4箱原料酒,以及若干“贵州茅台”“五粮液”的空酒瓶、瓶盖、纸盒、纸箱、标签贴纸。经查明,陈某某利用上述工具在家生产假冒的“贵州茅台”“五粮液”等知名白酒,并经下家林某某销售给省内外烟酒店,涉案货值超百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案已移送临海市公安局,目前,嫌疑人陈某某、林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临海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测发现临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经查明,当事人通过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食品,为增加销量,当事人在其快手平台酸辣鸡爪的销售页面上虚假宣传其为“八年老店”。同时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一批成品酸辣鸡爪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另经对当事人生产的鸡爪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三项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没款10.6万元。

4.临海市某眼镜商行网络直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及授权的情况下,在微信直播平台网店上销售标“奥迪”标识及标“Dior”标识的假冒侵权太阳镜。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没款11492.4元。

5.临海市某水果店未履行进口水果进货查验义务案

执法人员在日常防疫检查中发现临海市某水果店销售的进口山竹、泰国进口香椰录入浙食链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报告、消毒记录、产品照片与其实际产品不一致,进口香蕉未录入浙食链,且店内的进口水果与国产水果混放销售,未严格执行专区销售。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疫情防控进口水果物防工作的通知》要求,进口水果应专区销售,当事人进口水果与国产水果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当事人购进进口香蕉时未对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报告进行查验,购进泰国进口香椰、进口山竹记录了进货记录,但进货记录中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部分信息与实际产品不一致,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记录的行为,因当事人已于2022年3月21日因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被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6.临海市某电动自行车行经营不合格电动车案

2022年3月24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临海市某电动自行车行经营的一款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抽检的电动车整车质量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批次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共7辆,涉案货值共计19600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2.94万元。

7.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医疗器械管理规定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仓库存放有待售的4款参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但当事人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并不包含体外诊断试剂。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4款体外诊断试剂后通过美团外卖平台进行销售,截至案发,上述4款涉案产品共计销售2142.39元,涉案货值共计6647.5元,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上述体外诊断试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医疗器械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后未及时提交医疗器械许可证变更申请,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没款2.26万元。  

8.临海市某动物繁育有限公司发布医疗违法广告案

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通过百度推广宣传其蛇酒,在其自建的网站页面上宣传其蛇酒具有“祛风湿、通经络、散瘀肿;对身体抗疲劳、神经衰弱、腰酸背痛、风湿骨痛、风湿关节炎、肩周炎、手足麻木冰冷、气血不足、失眠、性功能衰退、老年尿频等患者。经常适量饮用,上述症状可明显改善。”等功效。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推广其蛇酒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普通商品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的行为,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万元。(来源:临海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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