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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童涵春堂生产劣药被罚5万余元

2022-07-20 17:52: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童涵春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生产劣药被处罚。

据悉,2021年12月8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白茅根(批号:161118,包装规格:1kg/袋)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白茅根[性状]项的检验结果为“具白茅根性状特征,但残留须根、膜质叶鞘、泥块等杂质较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报告书编号:YC202104874)。2021年12月22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书,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验申请。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11月18日至23日,当事人生产中药饮片白茅根(批号:161118,包装规格:15kg/袋)675kg。2017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6日,当事人分9次将上述白茅根(包装规格:15kg/袋)分装成1kg/袋,共667.8kg,合计报损7.2kg。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6月3日,当事人销售该批白茅根442.8kg。此外,该局抽样1kg,当事人抽样0.15kg。2021年11月11日至12月6日,当事人主动开展药品召回,共召回93.4 kg。

该批白茅根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6999.6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4233.1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上述药品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生产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 年4 月24 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 月24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产品:中药饮片白茅根(批号:161118,包装规格:1kg/袋)317.25kg;没收违法所得14233.13元;罚款53999.2元。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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