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2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一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5号)。
关于对玉环双生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墨鱼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墨鱼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报告编号:No:22JF0414247;食品名称:墨鱼;购进日期:2022-4-12;被抽样单位名称:玉环双生水产品经营部;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墨鱼水产品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5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抽检检验报告进行送达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墨鱼。
2.产品控制情况:经核实,当事人的墨鱼是从他人处购进,并无法说明进货渠道。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购入墨鱼时,未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之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墨鱼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该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局决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3500元。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加强自我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更加注重索票索证的保存,做好进货查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