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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浙江平湖公布一起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2-07-25 14:34:28 平湖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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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

……

市场监管法律多,各位老板总有疑问

如何做到合法合规经营?怎样避免踩“雷”

平湖市场监管局特推出“以案说法”栏目 

剖析发生在百姓身边的真实案例、普及法律知识

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引导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监督

营造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本期为您带来第十三期

某商贸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案件回放】

经过网络线索摸排发现,平湖某商贸公司在抖音平台开设直播间,该直播间主播多次使用“原价459元/件,只有今天才有(89.9元/件)这个价格,之前没有过,之后也不会有”、“一分钟之后下架恢复459”等类似话术来诱导消费者购买羽绒服,在该款羽绒服商品页面标注“秒杀中”“89.9元起 原价459”“距离结束还有*时*分*秒”等内容。据查,该款羽绒服的实际最高销售价格为279.9元/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决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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