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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1批次青海湖纯牛奶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6号

2022-07-25 16:54: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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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5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对1批次青海湖纯牛奶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6号。

通告显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2022年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涉及青海省流通、生产领域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生产环节

针对青海雪峰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销售青海湖纯牛奶中非脂乳固体项目不符合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要求一案,2022年4月21日海南州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不合格原因进行现场检查并立案查处,该公司主动配合调查。经查,非脂乳固体是指牛奶中除了脂肪和水分之外的物质总称,出现该项目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有:牛奶原料品质较差,生产工艺控制不严,生产过程中均质工艺参数控制不严。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青海湖纯牛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7月15日对青海雪峰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共市监处罚〔2022〕38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10元;2.罚款50000元。

(二)流通环节

2022年5月18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互助县星河湾华联综合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超市所销售的青海湖纯牛奶是2022年1月26日从青海雪峰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因互助县星河湾华联综合商贸有限公司能够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并且如实提供所购进食品的进货来源及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要求该超市进一步完善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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