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2〕427号
2022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深圳我主良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分公司涉嫌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进行立案调查。
通过询问调查及收集有关证据资料,查明2021年7月,当事人的销售人员通过微信聊天向消费者介绍会员信息时,存在对会员工作及学历信息方面的不实内容。已为消费者办理退款6660元。当事人发布不实信息,诱使消费者订立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查明违法所得34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商事主体资格。
证据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1年7月当事人发布会员信息内容。
证据三:婚姻介绍服务合同,证明2021年8月消费者与当事人订立了合同。
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部分信息不实。
证据五:退款凭证,证明当事人已退回消费者部分费用。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信息,诱使消费者与其订立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的规定。应当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违法所得(3440元)1.5倍罚款516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