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近日,天津消费者宋先生向中国质量新闻网反映,今年4月在淘菜菜购买了两三箱白象大骨面,6月20日午饭期间,打开一包白象大骨面放入沸水锅中,发现面饼上飘起来几只肉虫(虫子大的大概有半厘米),有白的,还有黑的。后来在包装袋剩余的碎渣里也发现几只,简直不可思议,太恶心了。事后他跟厂家联系,厂家不承认是他们包装袋里的。
消费者:一包加起来虫子应该在10只左右
据宋先生介绍,此前他已经食用白象大骨面半个多月了,吃了最少有半箱。他不知道之前有没有问题,因为有的时候是晚上吃,晚上光线也不好,这次是中午所以发现了问题。
在回答中国质量新闻网提出的“煮面前是否有注意到方便面的外包装,有无撕裂等现象”的问题时,宋先生说:“说句实话,谁煮面还要检查下,来回360度把方便面翻一遍看看有没有什么破损,看看有没有什么漏洞?我觉得不太可能。”
目前是夏季,天气比较炎热,面饼里的虫子有没有可能是厨房里面或者外面飞进来的?对此,宋先生说:“一点儿可能没有,因为面饼里出现好几只,而且还是两种,一种是黑色的,一种是白色的。之所以说不可能是外来的,是因为方便面包装袋剩余的碎渣里也有虫子。一包加起来,虫子应该在10只左右(面饼上飘了五六只,碎渣里也有)。”
(供图:宋先生)
宋先生称,他向白象反映此事时,对方的态度是不能确定虫子的来源,可以赔偿100元。“难道我自己摆几只虫子放进去,我煮一煮,然后再拍给他们吗?老百姓有时确实很难,不撕开包装怎么能发现问题呢,撕开包装又不承认是他们的了。”
“现在一看到白象大骨面就恶心。之前已经吃了好多包,不知道对身体有没有造成伤害,我要去检查下身体。” 宋先生表示,白象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赔偿,外加身体检查及精神赔偿。
(供图:宋先生)
律师:有相关证据才能主张相应赔偿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丽珠表示,根据目前宋先生提供的照片来看,方便面包装内有虫子的原因尚不能明确,因为从商品生产到商品销售再到消费者购入后持有期间,尚无法通过该照片确认是哪个环节造成的,还需要考虑产品投入流通时是否存在相关问题、包装是否破裂、破裂原因、产品是否超过保质期、储存是否适当等因素。《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郭丽珠表示,从法律角度分析,宋先生主张赔偿金额的构成为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三部分。
关于经济损失,需要宋先生实际支出并提供相应的支出证据来证明,他打算检查身体的费用尚未支出因此不属于实际经济损失。宋先生称看到相关产品感到恶心可以作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若对此宋先生有医学证明或相关证据并且为此产生经济支出,相关支出也属于经济损失。
关于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在确证系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家明知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仍销售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主张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赔偿金1000元的规定。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上所述,在确证系生产厂家或商家明知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仍销售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需要争议双方或多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如果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话,精神损害赔偿的费用则由法庭根据事实和举证情况酌情确定。
发函及多次致电,白象迟迟未回复
就此事,中国质量新闻网于6月30日和7月1日拨打了白象消费者服务热线,对方的工作人员给出的回复分别为:会反馈到郑州工厂那边的工作人员来回复此事;会帮助催促,让相关工作人员尽快回复。几周时间过后,对方并未回复。
7月12日,中国质量新闻网就此事向白象在天眼查登记的邮箱发去采访函。几周时间过后,对方仍未回复。
7月23日,中国质量新闻网再次拨打白象消费者服务热线,对方的工作人员称,消费者本人已投诉过了,郑州工厂那边已经处理完了。当本网询问白象是如何处理此事的,该工作人员称,自己作为一线员工对怎么处理的不清楚。本网提出,希望联系郑州工厂那边了解此事是如何处理的,该工作人员称,再帮反馈一下吧。此外,本网还提及,此前向白象在天眼查登记的邮箱发送了采访函,但一直未收到回复。该工作人员称,不知道本网说的是谁的邮箱,不清楚天眼查是什么。本网提出,能否提供白象的企业邮箱,可以再发一遍采访函,该工作人员称,没有,都是个人的邮箱。而且已经反馈此事了,不需要向其发送采访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