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7月19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合肥京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抽检不合格的猪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肥京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抽检不合格的猪肉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长处字[2022]21号
当事人:合肥京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2MA2URA774L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猪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兽药残留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4元。3、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4元。3、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7月19日